[山西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工作计划 时间:2018-08-11 19:0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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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1月20日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在山西省正式落地。赶紧跟着中国人才网小编来看看,这个条例都定了哪些大事儿?
  据中国人才网小编了解到,条例修改了晚婚晚育假,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修改后的条例自2016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修改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
  以下5项情形可以申请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1)夫妻已有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2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有关产假问题:
  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此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而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超生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三孩”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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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解读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全面二孩政策之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计生条例的修订,下面,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了一篇关于最新解读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欢迎大家参考阅读,谢谢!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之后,省卫生计生委按照省政策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部署,迅速开展了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工作,启动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组织做好目标人群测算工作;加强人口监测和风险防控;做好妇幼保健能力现状调研;做好计划免疫等相关配套服务测算;评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
  《条例》施行后,我省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2016年的重大改革任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对基层的督促指导,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步伐;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完善人口计生领导组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并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把《条例》执行好,把全面两孩政策这一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山西省《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了立法宗旨的表述。
  将立法宗旨进一步明确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直接体现和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
  二是调整生育政策并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依据人口与计生法,《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登记;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并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照顾了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同时,还相应调整了政策外多孩生育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贯彻了深化改革时代要求,而且强化了便民利民服务宗旨的落实。
  三是依据人口与计生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以全面推进知情选择,并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四是修改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制度,以鼓励按政策生育和促进优生优育。
  依据人口与计生法,将原来有关晚育产假的规定,修改为合法生育延长产假的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产假60日。将原来有关晚育护理假的规定,修改为有关合法生育护理假的规定,天数不变,仍为15日。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3天,在当前结婚普遍较晚的情况下,同时也考虑到结婚是每个职工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因此我省并没有简单删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适当修改,既照顾了夫妻婚假需求,也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五是有效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修改了原《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对于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对于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有关政策。
  实施两孩政策后,山西省将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一是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不再进行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双方可以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计生服务机构进行服务登记,将逐步推出出生、妇幼保健、预防接种等多证合一的制度。
  二是改革再生育审批制度。符合我省《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条例》规定,将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级,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证,强化便民利民服务。
  三是有效衔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进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但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继续实行现行的各种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受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要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完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妥善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中遇到的问题。

篇三:[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解读:2016年山西计生条例草案


  1月20日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全面两孩政策在山西省正式落地。条例对婚假、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赶紧跟着小编来看看,这个条例都定了哪些大事儿?
  A婚假还是30天
  山西省的未婚男女们可以放心啦!我省并没有简单的删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适当修改。《条例》只是将原来有关晚婚假的规定,适当修改为有关婚假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B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修改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五种情况可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夫妻再生育,即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点照顾有残病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①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④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⑤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超生不仅罚款还要被处理
  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C生育“二孩”登记更方便
  修改后的《条例》中,体现了我省改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将登记机构扩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并可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D生育“二孩”女方奖励延长产假60日
  对于备受关注的产假问题,我省完善了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大家可以放心了,今后只要是符合《条例》规定的,无论是生育一孩、两孩还是符合条件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都是可以获得女方延长产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奖励。
  E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
  新政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 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
  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二胎条例这么定:
  条例规定: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2016年1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这个说法不全面。我们规定: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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