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治超新规]公路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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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治超一:2016年公路运输治超新规【最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昨日(9月21日)起开始实施。新规对超载车辆的吨数要求更为明晰,也更为严格,2轴车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而且处罚也更严了,不论什么车型,每超过标准1吨,处罚500元,3万元封顶。重点抽查三轴以上运载砂石、水泥、煤炭、钢材等货物的重中型货运车辆和渣土车,重点整治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制,以及货车闯卡、拒检、堵塞车道、损坏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新规影响下,国内铁合金、煤炭、钢材等商品的公路运输成本将大幅提高。
  近期随着政策的落实,市场必将产生一定的混乱,包括仓库出货速度、司机情绪、报价差异等等,这是正常现象。总之,运输成本的上涨,将使终端企业成本增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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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治超新政9月2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煤炭、钢材、玉米等商品的公路长途运输成本将提高25%以上。
  新政实施仅仅两天时间,部分物流企业已经上调价格,也有企业选择不出车观望。
  业内普遍预计,如果这一政策得到长期且严格的执行,公路部分货源将流向铁路运输。
  长途货运成本增25%以上
  新规中对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6轴车车货总重由55吨变为49吨,“双排车”(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严禁驶入高速公路,新规明确交通、公安部门将实现常态化联合执法。
  此次新规的一大亮点是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以《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而在此前,交警部门是按照行驶证上的准载吨位来执法,路政部门是依据每轴十吨的方案来管理车辆,两个部门的双重标准导致执法不一的情况时常发生。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路货运分会轮值会长、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裁钱钰表示,新规的实施旨在推行货车的标准化,这是一个行业走向健康高效发展的必由之路。
  速派得创始人兼CEO江镇表示,新规的实施,对于一些运输大宗物资的长途物流企业成本压力会非常大,对在货源组织上有优势的零担物流企业影响不大,对于一些提供很多增值服务,不单靠路费来赚钱的企业影响也不大。“我们行业内部有过测算,长途运输的货车,以17.5米的板车为例,假设过路过桥费、油费等其他运输成本不变,仅因为新规的影响,单个物品的物流成本将上升达25%~35%,这个力度还是挺高的。”
  物流沙龙联合创始人潘永刚表示,物流成本上涨幅度与运输的货品有关,不同货品差异非常大,运重货和运泡货的车辆肯定不一样,对运重货的车辆影响更大,这也说明运重货的车以前超载的严重,一些车辆用超载的形式来维持现有的低价格。
  部分货源或将流向铁路运输
  记者了解到,近两天由于新政的实施,货车不能超重,导致增加发车频次,一些地区外调车有困难,部分外调车价格上涨了30%。广州、石家庄、北京、临沂等地的专线物流市场涨幅约为20%,专线老板也表示要想办法自己消化一部分成本压力,不能都让客户来承担。
  另据媒体报道,目前河北钢贸商已经接到部分钢厂运费调整的通知。秦皇岛安丰钢铁公司至天津的运费由70元/吨涨至110元/吨,到北京的运费由80元/吨涨至125元/吨,至唐山丰润的运费由45元/吨涨至70元/吨。武安至石家庄、晋州的运费由50元/吨涨至70元/吨,涨幅40%。
  钱钰表示,目前公路运输运费低廉,与司机长时间工作、车辆改装超长超宽等分不开。使用非标车运输,吨公里成本下降带来的利润空间并没有留给司机或者物流公司,而是全部被上游货主获得。车辆标准化后,时效更稳定,货物更安全,价格肯定也会更高。希望货主主动选择标准车运输,并理性客观的评估支付成本。“希望看到运费调整到合理的吨公里价格。这个价格是基于标准车安全运输下的成本加上司机获取的合理利润,而不是非标准的低成本+公路罚款。”
  “国家治超可能会对铁路运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果政策长期严格推行下去,对公路运价有很大影响。”北方某长途物流企业负责人吴刚表示,铁路运输虽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成本低是明摆着的事,如果公路涨价,势必和铁路在价格方面拉开更大的距离,到时客户可能真的会选择铁路,进而导致物流格局的变化。
  江镇也表示,治超新规的落地,可能会导致货源向铁路和航运转移。在铁路专家孙章看来,铁路货运成本是公路的三分之一左右,且具有稳定性强、受天气因素影响小等特点,未来在货运市场上将更具优势。
  企业期待各地能够统一执法标准
  江镇表示,中国国土面积较大,高速公路分省区分区段执法标准可能不一样的,以前治理超载时,就曾出现诸如到山东查得不严,到江苏就查特别严的情况。此前交通部门对代开发票、货车注册等事,也都出现过特定区域执法特别宽松的情况。
  “各地执法公平与否非常关键,如果在A地不查,到B地查,企业也很难弄。除了执法标准外,执法力度的持续性也很关键,如果持续一段时间不了了之,但再过一段时间,又开始严格执法了,这也不利于行业发展。”潘永刚表示。
  “除了对司机和物流企业的规范外,超载问题也要从劳动工具即车辆生产方来控制,很多车辆都是在生产时就做得很大很长,汽车生产都是有相应核准目录的,这些特别大的车也都是通过目录核准的,不是非法改装的。如果车辆生产上能够更严格更规范,物流市场也会更加纯洁。”江镇表示。
  “现在的现状是市场上可能有一半左右的车辆是不合乎新国标的。如何有序梳理引导这些车辆退出市场,是需要详细计算和规划的。”钱钰表示,通过2~3年的时间有序退出是最佳途径。罚款是一种“堵”的手段,同时更有序和接受度更高的手段是“疏”和“引”。比如超标车辆退出市场的激励机制,罚款金额专项集中加上一些政府补贴,鼓励主动愿意更换标准货车的车主的专项购车补贴。同时罚款也要有一个由轻到重的分阶段推进,同时罚款标准需要统一制定。而不是有的地方松,有的地方紧,这样达不到全国体系性治理的效果。

  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解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受利益驱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越发迫切。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简称2号令)出台后,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2004年九部委开展联合治超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此外,通过多年来对超限超载治理,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有必要上升到规章的层次予以固化,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二、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三是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五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联系,及时掌握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要求公路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三是规定了对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四是要求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
  四、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提出具体原则。
  五、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施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此外,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七、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八、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九、增加了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计重收费站利用称重检测设备发现通行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
  十、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规定》据此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十一、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二是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公路管理机构反馈。
  十二、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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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30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新规将于2016年9月21日正式实施,成为其后路政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第(八)条明确指出: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为超限运输车辆。
  对于建陶行业而言,“运费”就像一堵墙,构筑起各个产区之间的商业壁垒,并逐步形成了各个产区各具特色的经济生态圈。除了华东产区,广东产区及其他产区具有一定品牌价值的企业,几乎都会在各自产区辐射600-800公里的范围内,以贴牌和批发为主要渠道进行产品销售。这一类客户对产品的价格特别敏感,自身的经营模式也都是以走低利润跑量的方式为主。在未来的互联网家装时代,这一渠道也是被冲击最严重的。
  然而,建陶产品又是吨价值较低的一类产品。有很大一部分建陶产品的吨价值不足2000元,还不如一元钱一斤的白菜值钱!按产品重量换算价格的话,宝马320均价为100元每斤,联想的电脑均价为1000元每斤,苹果iPhone均价为20000元每斤。由此可见科技的价值是多么巨大。农夫山泉的一句宣传语“我们是大自然的搬运工!”,就很贴切地道出了建陶行业的痛。
  其次,各产区建陶产品使用的原料,也都是附近600-800公里范围内运输过来的。尤其是粗料的价格在100-400元之间不等,这其中一半的价格就是用来支付运费。原来常规跨省的六轴运输车辆的载重至少在55吨以上,省内运输车辆多的甚至超过了150吨。除去车身自重,如果想要保持货运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运费需要上涨20%以上,那么相应的粗料成本会上涨10%左右。由于前段时间暴雨和煤炭价格上涨,已经导致运费和原煤价格大幅度上涨总计超过30%。由此推断在建陶产品售价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运输成本的增加将导致建陶企业盈利能力降低10%-20%。如果毛利润低于10%的企业直接面临淘汰的境地。
  接下来,我们再来算一算销售之后运输的账。由于限载总重49吨势必导致运费上涨20%左右,那么作为很多以对价格较敏感的批发商为主的建陶企业的辐射范围也将相应的缩水10%-20%。由于限载很多集装箱货运车将由原来的双柜改为单柜运输,运费将会大幅度上涨。那么距离港口300公里范围以上产区的出口竞争力将大幅度下降甚至退出出口市场。由于销售范围的缩小,出口市场的缩水,导致库存积压之后降价促销等情况的出现,这又将会导致建陶企业的盈利能力降低5%-10%。最后,建陶企业的商业竞争力也会大大降低。
  随着环保压力逐步加大,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必须拿出一笔不小的资金用于支付各项环保项目。这样一来,环保支出也大大降低了建陶企业的盈利能力,接下来可能会有更多本就苦苦支撑的建陶企业被压垮。原来建陶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会逐步趋于平衡,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建陶企业在这次洗牌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在如此严峻的形式之下,建陶企业首先要提高品质意识,之后再重视品牌建设及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建陶企业的未来可谓一“路”艰险,唯有能者才能在日渐残酷的商业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相关链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
  二、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
  三、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四、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六、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七、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八、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
  九、增加了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
  十、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十一、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
  十二、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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