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个人医保卡查询]西安医保卡余额查询

来源: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08-10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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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医保卡余额查询]西安市离休人员发放医疗保险卡通知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为西安市离休人员发放医疗保险卡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了方便我市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更加快捷的医保待遇结算服务,我市开发了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网上结算系统。经前期开发测试,现已完成系统部署,并在陕西省人民医院和西安市第一医院进行了试点运行,近期将全面推广使用。今后,西安市离休人员就医时须持医保卡挂帐结算,现将医保卡发放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保卡的功能
  医保卡主要记载持卡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级别等)及待遇享受信息(门诊、住院等就医信息),是离休人员就医身份识别和信息记录的重要载体。
  二、医保卡的发放范围
  参加我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的部属、省属、市属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
  三、医保卡的领取
  各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于2015年10月16日前到市社保中心医保部离休科领取医保卡。领取医保卡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及U盘拷取本单位离休人员的发卡明细,核对医保卡数量并签字确认。
  四、医保卡的使用
  离休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门诊取药、住院登记、出院结算时须使用医保卡。
  五、医保卡的管理与维护
  离休人员须妥善保管医保卡,就医时必须携带医保卡及离休人员专用病历。
  (一)密码修改
  医保卡的初始密码为“1”,离休人员领卡后须到定点医疗机构修改初始密码,修改后密码必须为6位数字,方可使用。
  (二)挂失、补卡、换卡、解密解挂、个人信息勘误
  医保卡如丢失,拨打12333进行挂失,挂失满5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单位证明)、到各补办点(详见附件)进行办理。
  医保卡如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可携带旧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各补办点更换新卡。
  如持卡人忘记医保卡密码或申请挂失后找回医保卡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单位证明)和原医保卡到各补办点办理解密或解挂业务。
  医保卡因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等原因无法使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征缴部综合参保科办理勘误手续。
  以上医保卡业务均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丢卡、补卡期间需住院或门诊治疗取药的,自行垫付现金,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保中心进行报销。
  (四)离休人员死亡的,由单位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
  六、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领取医保卡后,应及时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确保卡号与本人姓名相对应,避免错发情况出现。
  (二)各参保单位必须详细告知离休人员医保卡使用、维护等规定,确保离休人员就医不受影响。
  医保部离休科电话:82284677、82284311
  联系人:郑薇、刘银银
  附件:西安市医保卡补办地点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6日
  附件
  西安市医保卡补办地点
  一、东郊:西安市建工路28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三层 电话:12333
  二、西郊:桃园路1号桃园路与团结东路交汇处东北角沣惠大厦三层大厅 电话:88651103
  三、南郊:雁塔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小寨东路168号区政府院内) 电话:85382241、85382242
  四、北郊:太华北路延伸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公交站—团结四社站附近) 电话:86119436
  五、阎良区:前进路95号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二层 电话:86205083
  咨询电话:12333

二:[西安医保卡余额查询]每月财务分析报告模板


  月度财务分析报告是对企业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综合性分析说明,是企业财务快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态监测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每月财务分析报告模板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每月财务分析报告模板

  市民政局:
  XX医院XX年是比较平稳的一年,在面对医疗市场激烈的竞争,本院门诊楼改建搬迁,道路施工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下,全院领导员工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始终坚持以过硬的医疗技术,先进的医疗设备,低廉的医疗价格,温馨的医疗服务为“XX”创下了良好的口碑。现将XX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如下:
  一、本年度收入分析
  本年度实现账面收入X.27万元,比上年度的X.09万元减少了10%。其中主营业务收入X.27万元,其他业务收入X万元,分别比去年减少了10%和20%。在主营业务收入中,门诊收入X.3万元,比去年增加了8%,其中XX门诊收入8.42万元,比去年的X.75万元增加了25%;住院收入X.94万元,比去年下降了19%,较去年相比,主要是本年减少了手外住院收入。本年度其他收入总额为X万元,其中:防疫站收入为X.47万元,比去年X.73万元增加了16%,房租及利息收入X.8万元。
  二、本年度主要成本费用分析
  本年度共发生成本费用X.51万元,比上年度X.10万元减少了7%,主要表现在:1、本年度药品消耗X.88万元,卫生材料消耗X.69万元,分别比去年的X.86万元和X.6万元下降了12%和20%,主要是受收入减少的影响。本年度药品收入达到X.71万元,与去年持平。医疗收入达到X.56万元,比去年减少了15%。2、本年度工资奖金及社会保障费X.18万元,比上年度X.44万元增加支出X.74万元,增加了1%。3、本年度发生能源费支出36万元。其中:耗电22.8万度21.4万元,用汽962.3吨12.5万元,支付水费2.1万元。本年能源费比上年度增加了9.5万元。4、本年度计提房屋设备折旧X.3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5、全年还发生电话费1.3万元,差旅及交通费2.5万元,印刷及复印费5.5万元,购办公用品及消耗用物资7.2万元,招待费支出X.9万元,计量强检医疗废水监测证件年审等1.4万元,宽带网及医保卡使用费,软件服务费4.85万元,门诊及住院票据费1.48万元,刷卡手续费1.38万元,汽车加油保养保险养路费5万元,垃圾清运费0.38万元,购工装及医用图书报刊费1.2万元等。6、本年计提董事长基金X.89万元,推销上年待摊费用X万元。
  三、本年度发生的其他重大资金支出项目
  1、CT后续维护费,移机费X.78万元。2、广告宣传及招牌制作费X.4万元。3、设备维修及汽管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费X.5万元。4、医疗赔偿支出X.83万元。5、支付碎石及手外科上年度提成X.76万元。6、门诊房屋改造装修支出X.5万元。7、防水处理改造工程X.04万元。8、本年度新增设备投资X.1万元。主要购置了高频利浦刀,婴儿高压氧舱,胎心多普勒,痔疮吻合器及刺激仪,心电监护仪等。
  四、本年度结余情况
  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X.76万元,加年初的分配结余X.64万元,期末账面未分配利润为X.4万元。
  五、现金流量分析
  本年度账面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X.42万元,除定期存款户X万元外,实际可用货币资金X.42万元。本年共发生现金及银行存款流入X.45万元。其中经营活动总流入为X.34万元,占71%,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流入X.75万元。在经营活动总流入中,销售药品及医疗服务收入X.2万元,占经营流入的X.5%,其他流入为1.5%.主要为财局06~07年防疫活动经费X.02万元。本年度发生现金流入X.29万元。其中:经营活动流出X.25万元,占87.6%;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支出X.1万元,占3.1%;房屋改造支出X.5万元,占10.2%;污水处理工程投入12.04万元,占2.2%;在经营流出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材料支出X.65万元,占经营流出的42%;用于职工方面支出X万元,占经营流出的53.5%;CT维护以及移机支出X.78万元。
  六、XX年医务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控制的方面
  1、加强物资管理,进一步做好物资的计划,采购,销售和库存工作。2、加强医疗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3、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管理,将财务核算进一步的细分化,精确化,努力降低财务风险。4、加强财务监督及控制职能,进一步协调科室与财务关系,做好住院结算和门诊收费工作的管理。5、加强往来账目的管理,及时清欠回收资金,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6、继续发扬我院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节能降耗,努力降低成本,调动员工积极性,为在新的一年再创辉煌作出努力。
  XX医院
  XX年3月10日
  拓展内容:财务分析报告格式

  第一部分提要段
  即概括公司综合情况,让财务报告接受者对财务分析说明有一个总括的认识。
  第二部分说明段
  是对公司运营及财务现状的介绍。该部分要求文字表述恰当、数据引用准确。对经济指标进行说明时可适当运用绝对数、比较数及复合指标数。特别要关注公司当前运作上的重心,对重要事项要单独反映。公司在不同阶段、不同月份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所需要的财务分析重点也不同。如公司正进行新产品的投产、 市场开发,则公司各阶层需要对新产品的成本、 回款、利润数据进行分析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部分分析段
  是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说明问题的同时还要分析问题,寻找问题的原因和症结,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财务分析一定要有理有据,要细化分解各项指标,因为有些报表的数据是比较含糊和笼统的,要善于运用表格、图示,突出表达分析的内容。分析问题一定要善于抓住当前要点,多反映公司经营焦点和易于忽视的问题。
  第四部分评价段
  作出财务说明和分析后,对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业绩,应该从财务角度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和预测。 财务评价不能运用似是而非,可进可退,左右摇摆等不负责任的语言,评价要从正面和负面两方面进行,评价既可以单独分段进行,也可以将评价内容穿插在说明部分和分析部分。
  第五部分建议段
  即财务人员在对经营运作、投资决策进行分析后形成的意见和看法,特别是对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改进建议。值得注意的是,财务分析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不能太抽象,而要具体化,最好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三:[西安医保卡余额查询]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下面是细则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0〕10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等文件,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执行。
  二、社会保险项目和缴费标准
  (一)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职工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全部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2)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18%,其中雇主缴纳10%,雇工个人缴纳8%。
  雇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实际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0%范围内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之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在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含60%)范围内确定。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并按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计息。
  2.大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大病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金)的缴费比例为2.5%—3%,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市区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确定。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确定,且最低不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4.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
  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申报时市级统筹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5.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地为0.7%。
  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社会保险的申报与变更
  (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并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
  (二)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时,应随带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同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用人单位,按如下规定办理:
  1.新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到税务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级别对应原则,到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3.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登记注册地对应原则,到批准注册机关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要变更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应书面征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缴费。
  (四)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变更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以办理变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关系的,以办理变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根据办理变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差额,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个人帐户按补缴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入。职工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参保类型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按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员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保留与终止,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就业或暂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
  (2)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的,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3)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后转移,不愿意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后转移。
  (4)不具备转移条件且本人又不愿意保留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关系,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本人或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
  (5)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6)补缴与折算的标准如下:
  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标准=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额×补缴月数-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额。
  补缴后,个人帐户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相应调整。
  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补缴标准=用人单位当时为职工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补缴月数。
  补缴后,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不变,改记为个人缴费,补缴的资金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职工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按2:1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折算后,原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从其参保最后一个月往前推算首次参保时间,对应缴费基数统一按1100元确定,个人帐户额相应调整,并改记为个人缴费。
  (二)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在本市市区或同一县(市)内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应予以续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县(市)之间流动就业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重复参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时间及缴费费率按实记录后一并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具体经办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转移或终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其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应随同大病医疗关系一并办理转移或终止。
  5.参保人员在市区或同一县(市)内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相应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及个人帐户余额使用等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工伤保险关系不转移。
  (四)失业保险
  1.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办法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予以终止,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单位按2%、个人按1%比例缴费,变更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具体的计算办法为:变更前,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的总额确定;变更后,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3.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合计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及1年以上余数不满4个月(或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2%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视同《暂行办法》规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4.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变更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有关规定执行。
  5.上述参保类型变更前后合并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享受月数相加后超过24个月的,按优先保留享受额度高的月数计算)。
  (五)生育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生育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2.在省内不同统筹区域范围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连续计算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外来务工人员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参保缴费证明。
  3.外来务工人员由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变更为按《暂行办法》参保,或者由按《暂行办法》参保变更为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保,期间未中断缴费的,变更前后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五、待遇享受的条件与标准
  (一)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及上述范围内的综合减负补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不计入个人帐户资金。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支付标准、就医管理等按甬政发〔2010〕86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本地无亲属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经办人应持医保证历本、本人申请报告并经用人单位证明及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并确定原籍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参保人员自办理回原籍地住院治疗核准手续的当日起,可在本人确定的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医保卡结算功能同时冻结。
  2.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
  1.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1)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审核手续。
  2.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五)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和各地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统筹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养老保险
  补缴的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2.大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按甬政发〔2010〕86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外来务工人员补缴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甬劳社法监〔2008〕23号)执行。
  3.工伤保险
  应缴未缴期间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失业保险
  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尚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外来务工人员其他的按月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2倍给予赔偿。
  5.生育保险
  补缴年限不计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外来务工人员在应缴未缴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单位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和统筹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其他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和专项监察,对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外来务工人员因参保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统一按《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待遇核准与申领、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年度”,是指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四)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原《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应根据《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0〕106号)和本细则规定明确有关问题,并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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