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来源:学校管理公文 时间:2018-08-09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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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局放管服工作汇报


  局放管服工作汇报1:
  根据《**州20xx年放管服工作调度方案》文件精神,按照州政府放管服工作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政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州民政局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调整、取消和新增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为加快部门职能转变,持续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我局启动历时半年的行政职权事项清理工作,现共计行政许可6项,其中,承接省级下放行政权力3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仪馆审批;建设公墓审批;跨省运送尸体、骨灰审批),保留原有行政许可3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取消行政审批3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精简审批环节。一是缩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办理时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社会团体登记办理时间由原先“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缩短至30个工作日内办结,截止7月31日,共办结社会组织登记9家,变更登记15家。其中:社会团体成立登记5家,变更1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4家,变更4家。二是将临时救助金下放到各县,生活困难的群众可以直接向所辖乡镇提出申请,经由县民政局审批后,直接发放临时补助金,及时保证救助资金的有效落实,上半年已临时救助金503、05万元。
  3、优化服务工作。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网上申请、网上年检、网上变更工作,全面推进社会组织法人信息管理,实施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已按要求及时录入社会组织信息,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实施三证合一、统一登记证书代码工作,并在每月10日、20日、30日分别按时向省民管局上报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情况。从3月1日起,组织全州年检工作,全州818个社会组织,其中社会团体的43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88个。应参检730个,实检617个,未参检113个。经过年检,432个合格,20个不合格,74个需要注销,由我们直接登记管理的全州性社会组织185个,应参加年检的154个,全州参检率84、52%,合格率70、02%。
  4、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已配合州财政局制定出台本级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目录,整理出需要购买的项目8项,即社会组织管理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社会组织孵化服务,社会组织“枢纽化”管理服务,为初创期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注册协助、能力建设、发展指导服务和社会组织年检、撤销中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服务。
  二、下步工作打算
  1、强化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效率。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依托省州电子政务网平台,促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
  2、严格依法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者的业务培训,督促社会组织选配优秀人才充实工作岗位,提高办事效率。
  3、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
  局放管服工作汇报2:
  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放管服调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高度重视,认真对20xx年上半年放管服工作认真盘点,现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
  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简政放权和省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服务脱贫攻坚、全面小康大局,服务于“1 3 3战略行动,充分发挥在脱贫攻坚、大数据、大山地旅游、市场环境整治等领域,加强转变职能、法治机关建设、科学决策、文体优质服务、体制创新等方面,按照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的工作要求,在推进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管理、改进商事制度、力推产业发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保障方面下功夫、出实招。
  二、简政放权动真格,改善管理和服务方式
  (一)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强
  1、行政审批事项减半以上。实现了28项行政审批减少18项,保留10项;将五项便民服务事项转变为其他类。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7%。
  (二)提出20xx年取消、下放、分级管理意见
  1、下放到县市政府管理的事项的意见
  一是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下放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1、《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xx号)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2、《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是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下放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2、《**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证照。3、《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4项。
  三是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验收。下放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2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6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7项。
  四是对二级运动员的审批。下放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1、第十一条 在全省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通过专门评审、获得国家确认的等级称号、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二、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五是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施工、设计方案的许可。下放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根据《**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因而,对此三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下放,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使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更能结合实际,依法做好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
  六是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修缮的许可下放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同上(第五项)。七是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属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其他用途的许可。下放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同上(第五项)。八是对调取、借用国有二级以下馆藏文物的许可。下放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文物收藏单位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后,为更好服务社会,经批准可调取、借用国有二级以下馆藏文物。
  2、对下列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分级管理的建议
  对临时改变体育设施的审批和对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审核(州政府审批事项),我们建议实行分级管理,对县级的临时改变体育设施的审批和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审批事项,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对临时改变体育设施的审批和对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审核由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体育方面资料及应办理业务事项,报州政府审批行文。
  分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及理由:
  一要对临时改变体育设施的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省体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场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限期归还;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不低于原面积、原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二要对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审核(州政府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省体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场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限期归还;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不低于原面积、原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实行分级管理的理由:一是方便县市政府统筹其相关部门管理;二是更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职能,提升服务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坚持一手抓文化市场繁荣,一手抓文化市场管理的方针,全面放开文化市场,用大数据重新定义文化创造方式、扩展文化资源内容;用大平台创造出新的文化生态、改变文化管理方式;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推向数据化,为大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奠定了现代化管理与服务基础。
  文化行政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强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积极配合文化部、**省文化厅,全面完成了人才培训、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用大数据将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方式、手段、模式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增值,采用大平台管理,转变政府文化部门职能。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推动信息化应用,通过信息化促进行政执法流程规范、业务衔接,通过网络化实现管理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诚信文化市场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平台数据共享,加强部门联动,让所有操作都公开、阳光、透明;所有人都是按一个平台标准操作走流程,到达标准就自动通过,没达到标准就自己补充通过条件,减少了人为干扰,更好服务群众办事,达到公平公正。
  文化行政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化市场监管用技术对“技术”的手段,将平台建设成集市场准入、综合执法、动态监管、公共服务等核心应用为一体的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形成涵盖部、省、市(州)、县四级,形成面向许可部门、执法机构、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个用户群体的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解读


  为帮助大家了解《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解读,供大家参考。
  《办法》对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的统计的调查以及资料的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范,集中反映了当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监管统计的新特点和新变化。
  《办法》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是指广播影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影视统计资料的活动。《办法》规定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组织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
  《办法》指出,国家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全国性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地方性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后实施。专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统计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与全面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报表任务和其他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中国境外的组织或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广播影视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办法》要求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全国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地方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同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附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以下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是指广播影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影视统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影视系统内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广播影视系统外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
  第四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及管理系统,提高广播影视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七条 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制定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播影视行业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完成全国广播影视统计调查任务,对广播影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五)组织培训省级以上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影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建立地区性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
  (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第十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影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其它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
  (二)统计报告权。对调查统计报表整理和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检查和揭露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调整、修改全国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制度,并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
  全国性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后实施。
  专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与全面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
  第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报表任务和其它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指定时限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由相关职能机构分口负责,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全国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地方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数据文件的保管、调用或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评定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惩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广播影视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改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内容,欢迎阅读。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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