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章程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18-08-09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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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篇(1):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作社章程相关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合作社章程1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合作社章程篇(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那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欢迎阅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合作社章程篇(3):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目的是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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