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支付

来源:承诺书 时间:2018-08-09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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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篇(一):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简报


  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简报一
  2017年元旦、春节临近,为做好本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力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和保持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沪人社监〔2016〕460号),结合长宁区实际,区总工会会同区人社局、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现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自查阶段(2016年12月上旬);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7年春节前)。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区共检查用人单位2392户,涉及员工48602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0份,行政处理8户,追缴拖欠251名农民工工资228.27万元,专项行动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二、工作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
  一是设立协调小组。成立了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组长的长宁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区总工会、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制发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长人社发〔2016〕56号),明确了检查重点、实施步骤及工作措施和要求。三是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由区人社局牵头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区总工会负责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监督;区建交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和督促建设方和发包方优先在工程款中支付工资;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区国资委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
  (二)广泛深入宣传,营造维权氛围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利用设立咨询窗口、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区总工会于12月分别在长宁区工人文化宫、临空园区、长宁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工地等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用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途径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专项检查组重点加强欠薪入罪案例的宣传,强化在区域内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促进用人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专项检查期间,共组织专题宣传活动3场,发放宣传资料2230份。
  (三)全面排查摸底,开展分类检查
  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区总工会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开展情况排摸及信息上报工作。发挥劳动关系工作指导员上门深入指导作用,排摸信息掌握情况的作用,同时整合各街镇工会、楼宇工会、企业工会等资源,形成劳动维权信息上报网络。同时区总工会联合区人社局联合各街道(镇)组织开展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排摸检查活动。共排摸企业150家,其中梳理出48家重点对象,发现存在拖欠工资问题企业23家。区建交委依照我区《关于做好劳资纠纷类诉求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的,作为处置建筑施工工程引发拖欠工资或工程款纠纷的责任主体,对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开展专项排摸检查,督促建设方和发包方据工程进度优先在工程款中支付工资。区国资委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开展自查。区总工会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作用,开展欠薪报告。
  (四)集中联合执法,启动应急处置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注重突出问题导向。由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40人联合执法组分别于12月22日、1月5日对排摸确定的48家存在欠薪问题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当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3份,责令支付工资517.81万元。同时,全面启动欠薪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对多家欠薪高风险企业重点监控,密切关注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按照《长宁区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应急处置实施意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简报二
  为确保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16年11月中旬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岁末年初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分二个阶段进行,分别是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执法检查阶段。检查的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目标为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区人社局高度重视本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专门牵头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和部署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认真展开专项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进一步促进本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篇(二):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范文


          导语:下面为大家推荐的是有关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通知范文,欢迎阅读。  
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40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政办发〔2015〕19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防监控,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发改、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农民工,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未经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曝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引导依法维权。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便捷获得法律援助。
  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人社部门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1.核定应交保障金数额及缴存方式。根据工程造价以超额累进的方式核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4%、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来核定。人社、住建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核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开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由建设施工单位到指定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住建部门凭人社部门开出的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和施工单位持有的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凭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加倍缴存。
  2.工资保障金期限。工资保障金的保障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社会公示6个月。在此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退还保障金,特殊情形由人社、住建部门另行协商确定。
  3.退还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并向社会公示6个月后,施工企业(以工程为单位)凭该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人社、住建部门经核实该工程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应及时退还施工企业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及所产生的银行利息。
  4.工资保障金的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社部门处理后拒不支付或无经济能力支付的,人社部门有权动用工资保障金专款代为支付。
  (二)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凡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人社、住建部门作出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企业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由企业为农民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月将各班组工资支付情况在工地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
  (三)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度。按照“谁承包、谁支付”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评价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由人社部门定期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分类监管。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对经人社部门评定的失信企业、经住建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对其银行授信给与限制。
  三、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一)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执法车辆等方面予以保障。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和管理,形成覆盖全区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网上监察。
  (二)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欠薪问题。人社、住建、公安、水利、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季节或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前,联合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人社部门要将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公路建设、水利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监察重点,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查等有效方式,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依法打击欠薪犯罪和恶意讨薪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要及时受理立案,限期结案;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恶意讨薪、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形成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和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国资、工商、工会、发改、财政、经合、教育、信访、金融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对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和相关区直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落实部门对主管领域欠薪问题负责制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工作,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依法查处欠薪案件。住建、交通、水利、教育、经合、国资、国土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督促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拨付工程款;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对拖欠工程工资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经合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监管规模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助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给予限制。工会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共同配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对工资拖欠问题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和重大欠薪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欠薪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篇(三):工资支付证明范文

  致:(招标人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在以往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单位、建筑师信誉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工资支付证明。
  特些证明。
  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证明《工资支付证明》。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二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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