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退出方式]企业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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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企业退出方式: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全文】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序
  第八条“一注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九条“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一公示”。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合同范本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
  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二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
  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交易机构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电网企业特指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地方电网企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篇企业退出方式: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制定了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附: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16〕313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册与管理。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八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序
  第九条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填写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的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条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信息或资料:
  (一)注册申请资料
  1.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2)。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3)。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详见附件4)。
  4.售电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售电公司应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证明:法律法规认可的资产证明资料,或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一年度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1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审计报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
  4.专业人员资质表(详见附件5)、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6.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7.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2.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3.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4.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6.配电网络分布图。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第十二条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将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汇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信用中国”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并提供电力交易中心查询。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售电公司参加河北省电力市场交易,应执行相关交易规则。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7)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参照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电力交易中心应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售电公司再次予以承诺,并将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六章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被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省内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完成交易转让的,可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销申请相关资料:
  1.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8)
  2.授权委托书。
  3.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第二十九条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条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信用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三篇企业退出方式:风险企业分析论文

  所谓风险企业主要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其发展历程与一般企业相比,有其独特的特性。
  一、风险企业发展阶段
  1、酝酿阶段高科技创新者确定了一项很有潜力的高技术产品项目或创意后,为验证其可行性,需要投入一部分资金用于研发。这时候的资金投资目的在于使创意构想商品化。通常投资规模不大,但风险高。因此,这一阶段所需的资本通常靠自筹或政府的技术开发基金给予资助。
  2、筹建阶段(创立期)
  在创立期产品创意的商品化已获得成功,这时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用于购买生产设备,建立营销网络和进行后续研发,在这一阶段,由于没有经营记录,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而风险资本恰恰在这一阶段开始介入。
  3、扩展阶段(扩充期)
  扩充期企业创益产品已开始为市场认同并有经营业绩,但为了进一步开发产品,提高产量和销量,资金需求量也迅速增加,资金需求量也迅速增加。但是企业还达不到上市标准,金融资本因企业自身信用尚难取得。因此,能满足企业资金需要只有风险资本。
  4、成熟阶段(成熟期)
  在正常情况下,这是企业上市(IPO)前的最后一个阶段。这时风险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引进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为公开上市作准备。因此,投资于企业成熟期的风险资本被称为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风险较低,目前大多数投资公司都热衷对此阶段的投资。
  二、风险企业资金的来源
  风险企业的融资渠道
  风险资本是风险企业最主要的—个资金来源。能提供风险资本的机构很多,包括政府风险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个人投资者。
  启动资金
  有资料表明,早期或扩张期公司所需资金一半以上都是由公司创建人以其自有资金和其他个人投资形式提供的。这部分资金通过风险企业的营运获取收益便使企业度过最初的原始积累阶段。
  私募
  由投资银行或投资代理机构向其投资人发行认购书来为风险企业筹集股权资本。
  首次发行募集(IPO)
  对风险企业而言,上市募集提高了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融资实力,能够向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资料库0!!(7#%34:0(7)/足够的资本并且具有流动性高的特点。缺点是交易费用高。
  2、国内风险资本主要的资金来源
  (1)政府财政资金
  融资担保资金
  目前北京已设立了类似的政府担保资金,如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担保资金,首期启动资金5000万元,全部由北京市财政拨人。
  政府直接投资资金
  国内近年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中,政府财政资金也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之一。
  例如利用科技部门的财政拨款和信贷额度,按星级制参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帮助建立多样化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其次,各级政府每年应逐步增加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并以部分拨款,部分无息或低息贷款的形式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再次,提供与风险投资相匹配的无息或低息优惠贷款,或设立担保公司、担保基金为给风险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信用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也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为其提供反担保等,引入风险融资。此外,政府财政对风险投资的支持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来实现。
  (2)机构投资者资金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信托、财务公司等。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从事投资有着严格的限制,只允许其从事政府指定的投资项目,如从事国债投资等。因此,商业银行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存在法律障碍,只能采取间接的方式,如通过银行信贷方式(有政府部门提供的风险投资担保)提供风险资本。
  保险公司
  目前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资金运作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市场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资金运作方式。故保险资金要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尚不现实,只能采取一些间接方式如通过投资基金的形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营业范围中包括项目融资、资本运作、成立投资公司经营基金等业务,在现实情况下,证券公司应该是提供风险资本的一个主要来源。
  信托投资公司
  随着证券与信托业分业经营的施行,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具体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信托业务,风险投资应该成为信托资金的一个重要运用方式。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作为集团企业的金融窗口,可以为其成员的风险企业提供投、融资的资金支持。(3)个人投资者我国居民储蓄水平一直很高,但由于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单一,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一直不很畅通,而风险投资则便是转化途径之一。但近期内仍有待于各项配套金融措施的完善,如成立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的风险投资基金等。
  (4)产业资本
  这是目前除政府财政资金外最为现实可行的风险资本来源,国内近年来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中,产业资本也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如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清华同方、首钢总公司等公司注入产业资本成立的。
  (5)外国风险资本
  这是我国目前最令人关注的风险资金来源,由于外国风险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其直接目的是希望在日后到海外以IPO的方式收回投资,故受到各方面的注视。但该类风险资本往往对项目要求非常严格,非常谨慎,一般只有极少数风险投资项目才能获得他们的关注。
  三、获得风险投资的条件
  评价风险企业是否满足风险投资标准的过程既是了解风险投资人投资标准的过程,也是从融资角度对风险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风险企业要想从风险投资机构那儿获得投资,必须使自已达到风险投资机构的对投资项目的要求和标准。
  风险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价选择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是对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其次是对筛选出来的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进行投资项目决策。
  1、风险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迷选
  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项目的遴选过程中,主要侧重以下方面:
  投资产业
  风险资本一般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投资重点。从总量上看,高新技术所涉及的产业领域一般包括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技术产业。但是,仍然会有一些风险投资公司向其他行业中的高科技领域进行投资。
  投资项目发展阶段
  一个企业的成长通常分为酝酿期(有的也称为“种子期”)、创业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不同发展阶段对风险资金的需求、未来的收益和风险都不一样,不同风险投资机构会结合自身的特点而选择相应发电子商务资料库/(*:,16$+;9:,:*展阶段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在本世纪80年代以前,风险资本大都投向创业期及其以前阶段,但近年来风险投资有专注于投资风险企业后期发展阶段的趋势。
  投资规模
  不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投资规模的要求有所不同,通常他们会根据其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来确定一个自己认为较为理想投资额。
  区位特点
  被投资企业的地理位置和人才、信息条件构成了其自身的区位特点。通常认为,人才集中、配套工业齐备、地处信息中心和交通中心的被投资企业具有最佳的风险投资环境。
  管理团队
  风险企业的人才技术条件、以及产品研发出来适应市场的时间和效益显现的节奏。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规划和中心,都是风险投资机构考量的要素。
  2、投资决策
  风险投资项目在通过初步筛选后,风险投资者即开始对筛选出来的项目开展调查,包括投资前对风险企业现状、成功前景及其管理层所作出的独立的调查。
  调查的内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风险资本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效果
  风险投资人所希望达到的投资效果概括起来有两个:一是3-5年能收回投资;二是3-5年内能实现5-7倍的收益。
  行业
  最吸引投资人的是增长快速而且有着超额利润的朝阳行业。
  对管理的要求
  良好的管理素质是风险投资人关注要方面之一。
  其他标准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投资标准外,风险投资人可能还要对下面的问题作出判断: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竞争优势?维持这种优势所需的投资?企业的市场定位是否恰当?市场竞争的程度?现有的销售渠道是否强大并得以保持?与同类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再投资率和资本密集程度?风险企业的评估价值和价格是多少?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是否满意?
  四、国内风险投资的退出途径
  风险投资过程的最后阶段是投资退出,退出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收回原始投资;二是实现投资收益。
  1、退出途径
  风险投资通常有三种最基本的退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public0ffering缩写为IPO)、收购和兼并(Mergersandacquisitions简写为M&A)和执行偿付协议(Liquidityagreement)。(1)首次公开发行(IPO)公开上市往往是一种被优先考虑的退出方式,采取这种退出方式对风险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来讲都最为有利可图,但持有期最长,受监管多。(2)收购和兼并(MA)收购与兼并往往是最容易成功的退出方式,但与公开上市不同,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一般不太欢迎这种退出方式,因为这样做意味着企业被大公司收购而失去其独立性。
  (3)执行偿付协议
  偿付协议是一种用以帮助投资人把他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变现的一项合约保证。偿付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回购条款
  按照该条款风险投资人可以强迫被投资企业按议定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手中的股份。
  买卖契约
  风险投资人可以强迫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者回购投资人股份或者将其股份卖给投资人。执行该条款会使风险投资人变现投资变得容易一些。
  2、国内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及解决途径
  (1)目前国内风险投资退出问题现状
  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最大难题在于“出口”问题。在风险投资的三种退出方式中,国内只有股权转让一种可以操作。而且在国内的股权转让中,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因此只能采取场外转让的方式,风险投资人的资本利得会大大减少。其它两种方式中,偿付协议由于股份回购受限而无法操作,公开上市也因国内主板市场上电子商务资料库4;0+("/4;#7/3!$市标准过高,二板市场尚未建立,境外上市限制较严而难以实现。
  因此,要大力发展国内风险投资业,政府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取消股份回购的限制;二是解决法人股流通问题;三是设立二板市场。以上三项措施的实施需要制订完备的退出机制和与此配套的法律环境。
  3、间接实现公开上市([PO)的途径
  (1)海外上市
  主要是在美国NASDAQ、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但由于海外上市要求苛刻,能实现这一目标的国内风险企业数量仅限于为数不多的几家大的风险企业。
  (2)国内间接上市: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间接实现公开上市的目的。
  借壳上市
  即由上市公司(主要是某些业绩比较差的上市公司)与风险企业进行资本置换或并购上市公司资产方式,从而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被上市公司收购
  通过将公司资产作价售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实现对风险企业的并购。这样,一方面风险企业将从上市公司那儿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另一方面,风险机构投资者以自身持有风险企业股权购买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增发的股票,从而实现其所持风险企业股份的流动性和盈利性。
  总之,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增长、市场化程度提高、与此相关的产业配套政策的日益成熟,相信风险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会随退出机制的日趋完善而变得更加方便、渠道更为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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