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课件]劳动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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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法培训]劳动法培训邀请函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一)
  【课程背景】
  20XX年XX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令公众期待的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并于20XX年7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
  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
  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于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将对企业和个人带来深远影响。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
  (一)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显著变化
  1. 关于社保损失赔偿的如何收案及审理原则
  2. 关于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赔偿金案件的受理范围及审批原则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变化
  1.主体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可以列为当事人的条件
  2.挂靠经营的,营业执照借出方为当事人的情况受理
  3.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自主决定权
  (三)劳动关系的泛化--突破了劳动关系的唯一性
  1.已经退休人员,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的定性
  2.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被放长假人员劳动关系的变化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
  1.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变化(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举证责任的强化)
  2.如何区分和理解员工与单位举证责任的转化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六)仲裁逾期案件的处理(七)终局裁决的澄清
  (八)司法解释三与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
  关于《社会保险法》最新立法趋势分析及新政策立法方向解读;
  2、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介绍及立法目标介绍;
  3、现行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保险的新要求及新规定;
  4、即将有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新变化: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5、员工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
  6、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
  7、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8、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9、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XX、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XX、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12、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读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
  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
  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
  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5、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
  6、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3、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5、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6、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7、那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8、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那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培训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及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
  【讲师简介】
  XX,劳动法、公司法资深执业律师、高级培训师,南开大学、英国苏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ussex)、澳洲弗林得斯大学(Flinders University)硕士。
  现担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专业委员会理事,洪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广播电台”劳动合同法解读栏目特约嘉宾,《每日新报》、《今晚经济周报》特约作者。
  洪文律师事务所是天津市首家以劳资法律关系服务为主的专业型事务所。本所围绕劳资关系法律调整这个核心,为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仲裁案件,为顾问单位提供劳动法的培训,劳动合同审核、规章制度的完善及劳动人事方案规划方面的专项人力资源法律服务。
  曾先后为XXXX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培训单位:XX律师事务所
  时 间:20XX年3月17日(周四) AM 9:00---12:00 PM 1:30--4:30
  费 用: 880元 / 人 (含听课费、材料费、午餐费、茶点费)(3人以上9折优惠)
  培训地点:社会主义学院 (南开区鞍山西道340号 百脑汇旁边)
  网 站: E-mail: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务部: 手机:
  在线报名QQ:
  备 注:若看到次课程已过期,请登录我们的网站XXXX查看最新课程。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二)

  尊敬的各企业领导及人力资源人员 :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企业人力资源劳动法律系列培训活动第一期,将于20XX年4月17日在建业写字楼举办。
  实施机构:
  时 间:20XX年4月17日下午13:30-17:00
  地 点: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详细地址请见后)
  活动性质:公益免费培训
  培训课题: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
  培训核心:
  系统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课程背景:
  20XX年3月1日开始《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这将对劳动派遣业务造成极大影响。劳动派遣是我国多种用工形式之中的一种,企业采取合适的用工方式可以很好的控制人工成本,但是新的法律法规会对企业用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不同用工形式下如何确定用工关系?不同的用工形式各有什么样的风险需要注意?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主体有什么风险?不同用工形势下如何操作解除?挂靠、劳务关系下有什么样的风险?发生工伤该怎么划分责任?集团用工又有什么样的风险?本次培训将为您详细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培训大纲:
  (一)常规用工形式及风险比较分析
  1、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
  3、劳务关系
  4、个人雇佣
  5、劳务派遣
  6、劳务外包
  7、委派合作等
  (二)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风险分析
  1、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构成要件
  2、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解除要件
  3、“非全日制”用工的事实风险
  4、劳务关系下的用工主体风险
  5、劳务关系下的“工伤”风险
  6、个人雇佣、挂靠下的主体混淆风险
  7、集团用工常见风险
  主办单位:
  XXX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从事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培训、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智众和从事本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并且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汇智众和以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为服务对象,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员工福利服务、劳务派遣,以及培训、测评、人才推荐等高品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同时为员工提供体贴劳动保障服务。
  汇智众和与众多企业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涉及行业包括:IT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物流快运、酒店管理、餐饮娱乐、园林绿化、医疗卫生、生物医药、服装服饰、建筑材料、物业管理、零售服务、广告设计等。
  主讲嘉宾介绍:
  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业部主任;易瑞曼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劳动法事业部主任;英才网联特聘劳动关系讲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人才中心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原劳动监察专职监察员
  强禺律师曾在劳动监察部门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政法实务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的疑难案件,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上百起,为企业挽回损失累计上千万。
  目前致力于劳动法公司法领域的实务操作及研究工作,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劳动法律顾问服务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担任文化部、中讯软件集团、朝阳区教委、中国金融在线、建筑研究总院、鼎普科技、星宇车科技、高思教育、首科电讯、时代博诚、博士伦等20余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亲自提供顾问服务。
  培训组委会
  二0一X年三月
  乘车路线:

篇二:[劳动法培训]培训教师劳动合同范本

  培训教师劳动合同范本【1】
  用人单位:(甲方)**市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校长
  劳动者:(乙方) 性别 民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如下教师聘用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学校教师,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具体从事教师岗位的教学工作。该工作岗位在甲方的设在金厂镇的外语学校。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得拒绝。
  三、乙方每周工作五天,其中每周三到周五到学校备课,每天工作7个半小时,上班时间为早8时,下班时间为17时。每周周六、周日上课,周一至周二休息。国家法定假日休息。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工资人民币600元,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金200元。该工资于每月15-20日领取。乙方如有事假,按月工资的日平均标准按日扣减工资。月病假10日以内,每天扣发日工资标准的50%。病假超过10日,从第11日起按日平均标准每增加一天病假,扣减一日工资。
  应乙方要求,社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基金随同工资发放,由乙方自行交纳,甲方不承揽责任。
  五、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为 2个月,试用期间,不发给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试用期满开始,甲方应该为乙方发放交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每月200元,按月随工资给付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如
  乙方未向保险部门交纳该基金,甲方不再承担为乙方交付社会保险责任,乙方无权就社会保险问题对甲方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六、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如乙方没有得到甲方的批准、也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为甲方另行聘请教师所需要的培训费和应付工资的总额。
  十、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1、连续迟到、早退5次以上、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含5次、10次);
  2、连续旷工2天、月累计旷工3天或]弃课一天以上(含2天、3天、1天);
  3、连续病假超过30天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4、连续事假15天对甲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5、不服从学校领导、经批评教育不能认识或改正错误的;
  6、不团结同事并与同事发生口角或冲突的、或在背后贬低同事、或散布不利于团结语言、或有故意损毁他人名誉的;
  7、不能礼貌对待学生及家长与学生或家长发生冲突的、或体罚学生造成相应后果的;
  8、被学生和家长投诉3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
  9、故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或拾取学生家长遗失物品隐匿不还的;
  10、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岗位调动的;
  培训教师劳动合同范本【2】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新员工试用期为个月,从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时间及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非有法定事由乙方应当服从。
  工作时间及休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甲方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为月工资--元(具体见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甲乙双方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密和竞业限制规定
  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在任何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从事同类业务。否则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五、服务期约定
  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无偿专业技术培训,乙方承诺为甲方服务2年。(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
  服务期内,乙方违反约定的,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等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劳动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篇三:[劳动法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最新劳动法全文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
  以下是人才网为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5》,供阅读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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