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专学校排名]西安大专学校

来源:学校工作总结 时间:2018-08-03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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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专学校篇1:陕西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详情

  一、院校名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831
  二、办学性质:公办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招生计划:
  2015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审批、省招办公布为准。
  四、办学地址:
  西安市长安区西杨万甲字1号 邮编:710100
  五、录取规则:
  1、凡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除应用英语(商务英语方向)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3、男女比例:无。
  4、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5、录取具体方式:对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一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6、调档比例为1:1.2。
  六、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收费规定,装潢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音乐教育、装饰艺术设计和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7500元/人·年,其他专业均为5500元/人·年。
  七、奖学金政策: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1500元/年--3500元/年
  4、校内设立有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八、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九、证书种类: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十、联系电话:029-85646810 029-85647310 029-85647313
  传真:029-85646811
  十一、邮箱:12831-zsb@163.com

西安大专学校篇2: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全文)


  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陕西师范大学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陕西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陕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49年,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与国立西北大学文学院教育系合并成立西北大学师范学院。1952年西北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定名为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设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创新精神的各类专门人才,推动国家、民族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优秀公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术自由,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
  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人文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医学等领域的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学 生
  第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文献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学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支持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学校提供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听证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无学籍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与受教育者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及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及本单位领导班子的产生与调整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相关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高职业素质、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或退职。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鼓励、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主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
  校务会议须在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机构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下列事项: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西安大专学校篇3:西安户籍新政

  西安实施户籍新政,破除壁垒吸纳各类英才,下面是新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今年3月,西安市出台放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等七条“户籍新政”,并通过创新服务,破除壁垒,来吸纳各类英才落户西安。短短三个月,落户人口6.4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了三倍多。
  最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开始试点办理户口补缺制度,群众首次申请西安户口时,如果材料有缺失,户籍民警会出示一张户籍材料受理补缺告知单,并告知市民在规定日期内递交补充材料。
  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户政大队民警秦静:“你先有了材料我可以先收,我可以先审核,避免了群众来回跑路,减少了材料重复的一个审核,对我们这块来说我们就是相应地要保存人家的材料。”
  落户政策不设门槛、不收费、不设复杂审批手续,今年3月1号,西安市出台了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放宽对“用人单位”的概念界定;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降低买房入户条件、降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与此同时,可以全流程办理户籍业务的“掌上户籍室”同步上线。
  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户政大队民警秦静:“原来我们一个月准迁证发放就是300份,现在我们一个月准迁证可以发放到1200到1500份左右,人才引进我们半年以来的量已经远远超过我们往年的一年的量。在我们这办理最多的是学历落户和人才引进。”
  据统计,今年3月至5月,西安市共迁入落户64344人,同比增长49925人,增长了346%。落户人才呈现出了学历高、素质高的特点,达到了以户籍新政撬动社会发展,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增加城市发展活力的目标。据了解,为进一步吸引人才,西安市还将在原有户籍新政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落户的年龄限制, 由35周岁以下,调整至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不设年龄限制。
  如今户籍新政实施已满3个月,记者了解到,连同这名来自陕北的硕士研究生一起,我市共迁入落户6.4万余人,其中按照新政落户的超3.4万人,大中专以上学历落户达2.3万人。顺应“民声”的户籍新政不仅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更为大西安吸引了众多海内外各类人才,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增加城市发展活力的效果逐步显现。
  主动作为打破落户瓶颈
  中国城市的竞争,关键是人的竞争,城市对年轻人的吸引力显得尤为重要。数据显示,2016年,西安全市人口增长仅10万人,截至2016年年底,825万的户籍常住人口,其人口规模、结构、素质都与近邻成都存在一定差距。
  得人才者,得天下。怎样让西安留住更多的人才?
  自1月5日网上发帖,按照市书记王永康批示的“三不一优”原则,即落户政策不设门槛、不收费、不设复杂审批手续;建立全国最优惠落户政策的思路,由西安市公安局牵头,我市开始重新设计研究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到3月1日,不到两个月时间,西安拿出了一套严谨可行,对其他城市极具参考性的户籍新政。
  这背后,是城市主政者助推“追赶超越”,跳出“城墙思维”的魄力和勇气;也是西安“提升行政效能”的速度和决心。公安等部门加班加点,认真研究、对比与其他同等城市的户籍政策差异,在经过了充分调研、技术落地、风险评估等若干轮讨论后,“史上最宽松”户籍政策出台。
  新政具体概括为“三放四降”。“三放”就是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放宽对“用人单位”的概念界定;“四降”就是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降低买房入户条件、降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户籍政策调整的深度和力度之大,在全国同等城市中很是超前。
  禁锢人才流入的瓶颈一旦打破,西安就像河道打开了闸门,各种符合条件的人才蜂拥而至。
  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户政与基层基础工作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自2017年3月1日户籍新政实施以来,截至6月2日,全市两百余名户籍民警接待群众咨询32万余人(次),受理材料9万余起。3月—5月,我市共迁入落户64344人,同比增长49925人,增长了346%。其中,按照户籍新政落户34770人,约占落户总人数的54%。35周岁以下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共23940人,约占户籍新政落户人数的69%。这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落户21728人,约占新政落户人数的62%,包括留学归国人员100人,博士及以上199人,硕士1734人,本科生9455人。
  “上述数据表明,落户人才呈现出了学历高、素质高的特点,达到了以户籍新政撬动社会发展,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增加城市发展活力的目标。”市公安局治安局户政处户籍科负责人武肃介绍道。
  在陕西师范大学就读的湖北籍学生小魏告诉记者,他很喜欢西安这座城市,之前也纠结过要不要留在西安工作。户籍新政的出台,让他和同学们都感受到了西安吸纳人才的诚意,正值毕业择业季,不少人已经决心留在西安。
  将进一步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
  “得人者兴,失人者崩”,城市发展离不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在经济新常态下,城市发展尤其需要激发新活力,打造新动能,让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从而形成新的增长点。显然,具有高学历且无所畏惧、不被拘束的高校毕业生,是承载城市梦想的最佳载体。他们被各个城市不约而同地瞄准选中,寄予厚望。
  记者了解到,在西安出台“户籍新政”之后,武汉自5月22日,杭州自6月1日起相继实施了新的户籍迁移政策。“人才争夺战”在包括成都、杭州、武汉、南京、西安、长沙、青岛、大连等在内的15个“新一线”城市中打响,各城市在政策的给予方面也“咬”得很紧。
  武肃将西安市与杭州市的毕业生落户办理条件进行了对比,“可以看出两座城市的条件各有偏重。”武肃说,杭州再次放宽对拥有高等学历人才的年龄限制,将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才落户年龄调至45岁,然而却对在杭居住的时间和缴纳社保的情况做出要求,而西安只要求学历、年龄,对缴纳社保期限等并未做更严苛的规定。
  此外,“相比杭州,西安在毕业生落户的审批流程上也更简化。”武肃介绍说,西安将户籍办理由以往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改为派出所一级受理审批,同时减少申报材料,不再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派遣证、社保证明、就业合同、随迁配偶未就业证明和房产证原件等7类证明材料。
  就在发稿前,记者了解到最新消息,为进一步吸引人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本月我市将进一步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将政策优惠力度再“加码”。
  具体内容为:在原有户籍新政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落户的年龄限制,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中,本科学历人员(含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的年龄限制,由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调整至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不设年龄限制。
  这样一来,与杭州、武汉、成都的同类落户政策相比,西安出台的户籍新政,无论是从学历、年龄、缴保年限、工作年限、居住年限、住房等办理条件方面,还是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方面,均实现了“建立全国最优惠人才落户政策”的目标。
  破除壁垒吸纳各类英才
  一系列强有力的户籍改革,就是为吸纳各类人才到西安落户创业。记者了解到,西安实施的户籍新政,不仅照顾到了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技能人才、投资纳税者、买房入户者和长期在西安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西安的门槛,对于西安进一步吸纳优质人口资源发挥着积极作用。
  今年50岁的刘先生原来在河北石家庄工作,2015年底受聘于我市高新一家生物制品公司,随后全家人跟着来到了西安。“人随着工作来了,户口却一直没办法迁过来。”提起之前遇到的落户难题,刘先生感叹道。刘先生所就职的公司负责人李总表示,刘先生是他们公司聘请的高级人才,是公司技术方面的总工程师。为了刘先生的户口问题,之前他也陪着刘先生跑过很多地方,但终究因为政策的限制没能解决。
  直到3月1日,西安吸引人才落户的相关政策出台,因为刘先生符合高级人才落户条件,且材料齐全,所以新政实施第2天他就顺利拿到了盖有西安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的“准予迁入证明”。“新政出台后,真的是出乎意料地方便。”刘先生表示,目前他和妻子已在西安买房,计划让正在上大学的孩子也迁入西安,一家三口正式在古城安家。
  为鼓励创业,此次户籍政策调整还降低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条件。
  “在城里工作有8年时间了,成家立业生了孩子,去年我们买了新房,因为符合政策,很快就把户口落了下来,孩子出生后和我们一样,也成了一名西安人。”提起自己的落户经历,来自吉林的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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