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坚持的原则]发展党员的原则

来源:党员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07-29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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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的原则一:党员发展工作的试题跟答案

  篇一:党员发展工作细则试题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知识答题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的。
  2、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3、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4、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按照 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5、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 政治标准 放在首位。
  6、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7、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 入党自愿 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8、发展党员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
  9、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 入党积极分子 队伍。
  10、年满 十八岁 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1、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 居住地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2、流动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3、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 一个月 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14、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15、入党积极分子由 支部委员会 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16、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 正式党员 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17、 入党介绍人 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18、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教育。
  19、党组织应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 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0、党支部每 半年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21、基层党委每 年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22、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 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2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 连续计算。
  24、对经过 一年 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5、发展对象应当有 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26、入党介绍人一般由 培养联系人 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27、受 留党xx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28、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 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9、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0、政治审查 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31、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 函调或外调。
  32、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 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 结论性材料 。
  34、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 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35、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 短期集中培训 。
  36、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24个学时) 。
  37、培训时主要学习 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38、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39、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 规定的程序办理。
  40、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 预审。
  41、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42、发展对象未来 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43、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 支部大会讨论。
  44、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
  45、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4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 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47、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 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48、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49、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 逐个 讨论和表决。
  50、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 审批。
  51、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 签名。
  52、预备党员必须由 党委 审批。
  53、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 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54、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 支部大会 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55、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 预备党员 。
  56、党组不能审批 预备 党员。
  57、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 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58、党委审批前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并向党委汇报。
  5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 集体讨论和表决。
  60、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 是否完备。
  61、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62、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 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63、党委会审批 两个以上 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64、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 三个月 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65、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
  66、在 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67、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 为党员。
  68、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69、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 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70、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 进行入党宣誓。
  7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 基层党委 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72、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 进行教育和考察。
  7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一年。
  74、预备期从 支部大会 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7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76、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77、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
  7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
  79、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80、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 书面转正 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81、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 接收预备党员 的支部大会相同。
  82、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 三个月 月内审批。
  83、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 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84、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 党组织。
  85、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 县 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86、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 六个 月。
  87、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 预备期满 之日算起。
  篇二:细则试题+答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知识答题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的。
  2、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3、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4、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按照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5、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 政治标准 放在首位。
  6、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7、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8、发展党员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 “关门主义” 。
  9、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10、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1、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 居住地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2、流动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 流动党员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3、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14、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 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15、入党积极分子由 支部委员会 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16、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17、 培养联系人 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18、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19、党组织应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 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0、党支部每 半年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21、基层党委每年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22、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 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2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 连续 计算。
  24、对经过一年 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5、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 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26、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 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27、受 留党xx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28、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 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9、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0、 政治审查 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31、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 函调或外调。
  32、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 居住地 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 结论性材料。
  34、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 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35、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
  36、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37、培训时主要学习 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38、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39、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 党章 规定的程序办理。
  40、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 基层党委预审。
  41、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42、发展对象未来 三个月 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43、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 支部 大会讨论。
  44、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
  45、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4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 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47、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48、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 书面 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49、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 逐个 讨论和表决。
  50、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 上级党委审批。
  51、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 签名。
  52、预备党员必须由 党委(工委)审批。
  53、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 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54、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 支部大会 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55、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 预备党员 。
  56、党组不能审批 预备 党员。
  57、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 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58、党委审批前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并向党委汇报。
  5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60、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61、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 党支部。
  62、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 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63、党委会审批 两个以上 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64、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 三个月 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65、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
  篇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答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一、填空题(每个空1分,共60分。)
  1、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 基本理论 、 基本路线 、 基本纲领 、 基本经验 、 基本要求 。
  2、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 控制总量 、 优化结构 、 提高质量 、 发挥作用 。
  3、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党章规定的 党员标准 ,始终把 政治标准 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4、 党支部 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 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 集中谈论 和 表决 。党委会审批 两个 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6、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 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 基层党委 或 党支部(党总支) 组织进行。
  7、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 三个 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 六个 个月。
  8、党组织应当通过 组织生活 、 听取本人汇报 、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9、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 按期 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 一 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 半年 年,最长不超过一 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 其预备党员资格。
  10、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 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11、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 群团组织推优 等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12、对经过一年以上 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 党员 和 群众 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 讨论同意 并报 上级党委 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13、党员是党的肌体的 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 经常 性的重要工作。
  14、我们要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 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 作用突出 的党员队伍。
  15、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党员规定的 党员标准 ,始终把 政治标准 放在首位。
  16、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 和深入细致的 思想政治工作 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17、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 党组织 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 居住地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8、流动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 流动党员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9、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20、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 党员推荐 、 群团组织推优 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 研究决定 ,并报 上级党委 备案。
  21、政治审查内容里,直系亲属是指 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得分)
  1、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A B C D):
  A、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B、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C、表决结果;
  D、通过决议的日期和支部书记签名;
  2、党员发展对象一般应当有( C )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 )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A、一 名,支部书记; B、两名,党小组成员;
  C、两名,培养联系人; D、两名以上,培养联系人
  3、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A B C D E):
  A、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B、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C、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D、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E、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4、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A B C D):
  A、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B、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C、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D、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5、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A B)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A、党员推荐B、群团组织推优
  C、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 D、个人申请入党和群团组织推优
  6、党组织应对吸收入党积极分子采取(A D E F)等形式,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A、听党课 B、作风教育 C、组织原则教育
  D、集中培训E、参加党内活动F、参加一定社会工作
  7、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A B C D E)等方面的教育。
  A、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C、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D、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
  E、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8、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是(C D)
  A、坚持党性、反对派性原则B、坚持重在政治表现的原则
  C、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D、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E、坚持质量终于数量的原则
  9、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主要是通过(A B C E)。
  A、党的组织生活 B、听取本人汇报
  C、个别谈心和集中培训 D、党小组成员的评价
  E、实践锻炼
  10、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D)的党组织及其()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党员发展工作的试题跟答案]

发展党员的原则二:给发展党员的群众意见

  1、要继续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工作中有时有急躁的情绪。
  2、**有领导能力,观点明确,政治思想端正 ,学习态度正确,入党动机端正。乐于助人。
  3、该同志思想积极进步,能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能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认真实践贯发展观,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学习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奖学金。工作积极进步,能认真负责地完成党组织的任务。生活中关心同学,能热情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工作中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起到了共产党员的相逢先锋模范作用。
  4、为人正直,真诚,待人坦率热情。人际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班级中,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乐意为同学服务,为班级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5、该同学做事认真,学习态度端正,并积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应用先进的方法论指导实践,智慧集思广益,性格开朗,乐于助人,善解人意,团队凝聚力强。
  6、积极上进,学习勤奋,能吃苦耐劳。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关心爱护班集体。善于为人处世,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值得大家学习。
  7、学习积极刻苦,成绩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帮助他人,有广泛的群众能够基础。
  8、该同学担任班委期间,认真履行其职责,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为人诚实友善,能和同学融合相处,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参与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具有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9、学习成绩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同学服务,组织能力较强,深受同学们的信赖,处处起带头作用。
  10、为同学服务,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工作上踏实肯干,()认真负责。
  11、工作努力、思想进步、乐于奉献。提高理论水平,工作经验不足。
  12、该同学自进入入党培养考察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他人无微不至,对待事情有始有终、为人处事平易近人 宽宏大度。
  1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能够很好的处理同学之间的问题,有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良好品质,热爱集体,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
  1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乐于助人,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希望能够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认真踏实的坚持下去。
  15、**同学,热爱班集体,乐于助人,团结同学。有班级荣誉感在政治上,立场坚定,作风扎实,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善于学习党的各种理论知识。
  16、**同学为人热情大方,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富有创新精神,在生活、工作机学习中都发挥到了积极模范作用。
  17、生活上严于律己,以一名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积极帮助有困难的同学。
  18、有较高的思想觉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对党有极高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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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的原则三:工作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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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岗位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干事)、政工(人秘)科长、分管领导、党委书记。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组织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时限
  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九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及转正时,没有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发现上述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党内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属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对不具备入党条件,而予以讨论通过转正或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村级党组织当年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三年内不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党组织负责人免职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党组织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镇党委所属行政村中出现1个及以上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组织,对该镇党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海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没有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其党籍一律不予承认,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举报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举报情况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共**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工作岗位责任追究制度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保证各项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国家利益,保证参保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严重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受到上级相应处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行为的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股室主动自查自纠,按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局内组织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影响年终考评、考核;转岗、离岗学习、待岗;建议免除职务;建议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单位影响较小或损失较少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造成对单位有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免除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作转岗或离岗或待岗处理(离岗学习只发一半工资,待岗不发工资),年终考评、考核定为不称职:
  1、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纪律,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2、不遵照执行内部征缴、稽核、预审、复核、支付、收费、监督等等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公用经费损失的;
  3、不遵照执行内部会计、统计相关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4、不遵照执行参保注册、变更、注销、个人账户、IC卡管理、网络管理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5、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问负责制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5、不遵守事务办理时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的;
  8、在乡镇村组指导、监督、检查中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第七条 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主管人员、主办人员,加重处罚。
  第八条 凡对相关人员处罚,应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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