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管工程施工方案]顶管施工方案

来源:施工方案 时间:2018-07-29 10:00:02 阅读:

【www.bbjkw.net--施工方案】

篇一:[顶管施工方案]路桥专业实习报告(2)

  立交桥匝道标准设计路段(新建)为70cm换填素土,80cm级配碎石土,路面结构层分别为25cm级配碎石、30cm水稳碎石及7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sbs改性)、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测量主要为路基施工放出道路边桩及坡脚桩并测量出桩的高程,为施工提供高程数据支持并控制道路的横纵坡。
  2、关于桥梁的放样及桥支架、模板的高程测量
  主体跨线桥,实习时桥墩己养护完毕,测量组对其标高进行了附合,放出支座位置并通气孔位置。主要施测的是梁桥支架,通过坐标地面高程及桥底设计标高反算出支架高度,并与支架搭设后测得的数据进行验证,精确控制箱梁底、翼板模线形。
  3、顶管作业,通信、排水等检查井放样
  顶管——应当是实习中遇到的书本上没有,也从没有听说过的课题,不过为顶管作业进行测量却也只是简单的放样,这算是实习过程中的一个见识吧。另外通信、给排水检查井的放样,匝道护栏灯架等的放样也是实习中的主要工作。
  4、内业
  主要是进行测量的内业工作,将以上三种测量所得的水准高程,坐标等等数据进行整理并归档。并通过部分测得数据与设计计算所得数据进行比较,从而指导施工员进行路基、支架、钢筋、模板、支座等等的施工。
  三、测量具体内容及相关的资料
  1、跨线桥
  xx立交桥跨线桥位于r=XX圆曲线上,局部有加宽,跨径布置采用墩台平行布置,各分孔线与道路设计中心线法线斜交角度均不相同。因此关于跨线桥测量的计算与放样进行得十分仔细。
  a、 地基处理
  防止支架沉陷,地基处理是关键。地基处理的设计数据为清除地表草皮或虚土32~45cm,在2cm平整度的控制指标下做以20cm厚的6%水泥碎石垫层,并设置2%横坡再在上面做10cm厚c20混凝土。在地基处理上有部分己做完地面但没有测量数据,内业时这部分数据完全采用“宏”通过excel完成的,挖机清表也完全是凭司机的个人经验及现场施工员的随意指导。“造假”也算是实习中所见所得吧——算是了解现场施工的一部分吧。
  b、支架搭设
  跨线桥支架采用钢管脚手架构件搭设。箱梁标准堆面采用φ48

篇二:[顶管施工方案]《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程序对各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时,会同发改、规划(测绘)、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公安、经信等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管线近期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结束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建设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于每年1月份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含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建设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扩建或者新建地下管线工程,逐步实施改造。原有架空线、110千伏(含)以下高压输电线位于规划建成区内的,应当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三条 道路附属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下列排序敷设,并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各管线间安全距离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要求设定:(一)沿城市道路东侧、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电力管(沟)、雨水管和污水管等;
  (二)沿城市道路西侧、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燃气管、供水管、综合通讯管(沟)、雨水管等;
  (三)在机动车道下可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管线综合共同沟;
  (四)在非机动车道下可敷设供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通讯管(沟) ;
  (五)在人行道下可敷设电力管(沟)、燃气管、综合通讯管(沟)和供水管;
  (六)在绿化带下可敷设供水干管、污水干管、高压电缆以及热力、油料等特种管线。
  因道路工程条件特殊性,附属地下管线确不能按上述规定敷设于对应位置的,经论证后可以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安全保护距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供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影响重大的管线,设计时应当考虑在管道正上方连续敷设警示带或金属示踪线,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至0.5米,警示带应用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敷设于地表的应当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地面附属设施(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配电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工程规划统一设计,进行综合设置、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尽量不占用人行道,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占用、挖掘等审批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文物和军事设施,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的意见;需办理许可或者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信息,并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相应管线详细档案资料。在取得现状管线资料后,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区域进行探测,并于30日内将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报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中所需土地手续要求如下:
  (一)位于现状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上的需提供道路(或公共绿化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位于现状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以外的需提供建设单位与街道(乡镇)或村委会或土地使用人签署的土地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先于城市道路建设的附属地下管线工程,应敷设于规划管位,并做好自身保护,不影响道路后期建设。如无条件在规划管位敷设的应急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出具承诺书,承诺在道路建设时做好管线迁改工作,服从建设统一安排。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的建设,由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统筹地下管线和道路建设工期;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计划报送道路建设单位,并服从统一协调,同时应当签订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牵头召开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管线综合对接会,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已建管线保护协议书,已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管线资料后,对现场的地下管线应当采用人工探查的方式再进行复核及确认,并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重大的变更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挖前应当安排专人监护。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落实,并在开挖时做好旁站。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直接开挖。
  第二十八条 可能对管线的安全和维护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一天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对影响范围内的管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并通知监管单位,全程监督指导施工作业。在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派出的现场监护或作业指导人员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一)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的管线,需人工挖掘探沟的;
  (二)施工单位在管线单位标注的范围内未能找到相应的管线,需对管线进行重新勘验标注后再次进行探挖的;
  (三)施工单位在管线探挖过程中遇到多条管线近距离交叉或排列,或正在探挖的管线被其他管线或建(构)筑物包裹的;
  (四)其他有需要的。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当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围挡、警示标志和诱导标志,并在施工路段沿线设置夜间警示灯。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等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当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设置现场告示牌,告示牌应当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隐蔽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完工后及时采用探测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调查;管线接管单位或者专业管理单位依法出具调查报告;管线建设单位根据调查报告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复核审查意见。
  工程质量调查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整体结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管线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满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第三十七条 敷设于已建道路下方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程恢复路面,路面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市政道路施工资质。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涉及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当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等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警。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修抢险工作。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责任配合、协助管线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日常维养管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建立地下管线日常巡护制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特别是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第四十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结束前向城管与执法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建设、维修计划,城管与执法部门于每年1月份结合当年的道路维修计划安排年度掘路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掘路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四十一条城市窨井盖是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废弃的地下管线报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废弃之日起90日内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90日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四十三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违反规定占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在有条件路段,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管线标识,标明管径、覆土及走向等关键信息。
  第四十五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线突发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事故发生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各自主管部门和城管与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
  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在应急维修施工期间,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做好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产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因道路、桥梁建设与维修需要,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位置、深度进行交底,并采取迁移改线、安全防护等措施,确保所属管线的安全;道路、桥梁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加强对原有管线的安全保护,禁止野蛮施工。
  附属悬挂在市政桥梁上的管线,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与桥梁管理部门签署安全协议,并负责管线的日常维养及安全。
  第五十条 应急工程施工完毕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程恢复路面,并履行相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程序。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第五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的整合、信息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管线建设和产权、管理单位免费查阅本单位档案。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办报送告知备案手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报送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可以一并移交。
  第五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竣工备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可以一并办理竣工备案。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或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测定未建档或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管线的信息,并在3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十九条 各管线产权单位日常巡检、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管线,应当及时测定管线信息,并在3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十条 尚无管线现状测绘资料的区域,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结合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管线年度整测或补测计划。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各管线建设单位、产权和管理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应当依法追究工程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三:[顶管施工方案]燃气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今天,小编为您带来了燃气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希望您喜欢,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燃气工程监理工作总结一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上城区支小路整治工程城头巷(西湖大道~清泰街)低压燃气工程
  工程地点:上城区支小路整治工程城头巷
  建设单位: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
  承包单位: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工程规模:PE管型号::De160=15米;生产产家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应的阀门井、管沟、土石方工程。工程造价:1·1309万元
  工程开竣工时间:20XX年12月27日-20XX年3月10日
  二、监理组织机构概述
  1、监理组织:本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王炳生全面履行总监职责,另派驻地监理员孙建敏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2、监理职责
  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完成业主委托监理所担负的本工程的监理任务和相应的工作。
  a、总监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全面履行所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协调业主方、承包方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3)组织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主持监理例会,审查处理并签发各种指令报告。
  (5)审核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在提出意见后予以签证。
  (6)审核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验并批准其使用。
  (7)根椐施工准备情况发布开工令,必要时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8)审核设计变更、洽商费用,审核签署工程计量及支付等有关文件。
  (9)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审核和签证,参加受监项目的初验及竣工验收,组织编写监理报告。
  (10)负责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11)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12)调解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3)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周报或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b、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职责
  (1)熟悉施工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实施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问题。
  (2)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有效运行。
  (3)检查、复核施工测量放线并予签认。
  (4)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审查主要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质保资料和试验报告。检查施工单位机具设备的完好情况。
  (5)对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实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督促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复核验收。
  (6)执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监报告。
  (7)负责工程的计量工作,审查各类统计报表,审核工程量和原始凭证。
  (8)掌握施工单位的人力、物力投入情况,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有效实施。
  (9)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10)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执行监理有关指令。
  (11)编写监理周报。掌握工程动态,定期向项目总监汇报工作情况。
  (12)记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c、监理工作依据
  1、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及执行标准。
  2、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2、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其设计变更文件等。
  3、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操作规程,有关工程建设的地方规定。
  4、建设部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20XX)73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等。
  5、涉及本工程的主要标准有:
  a)、《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
  b)、《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XX
  c)、《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20XX年140号文)
  d)、《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20XX
  e)、《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20XX
  f)、《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20XX
  g)、《城镇燃气用阀门的试验与检验》CJ3055-20XX
  二、计划与进度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本工程进度基本按计划顺利竣工。
  三、工程质量控制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对操作人员、材料、施工机具、设备、各道工序质量实行严格把关,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有关的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并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1、人员:对挖机工、电工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做到持证上岗。对PE管上岗操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操作工必需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PE管施工作业。
  2、材料:对镀锌管、PE管的管材、管件确保其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材料生产厂家为合格供货方,对进场材料查验其外观质量和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试验报验等质保资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对材料的运输和堆放,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的措施,保证管材运输过程中不抛摔,不拖曳,库房和临时堆放场地保持环境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对露天堆放的管材要求予以遮盖,避免暴晒和雨淋。
  3、设备机具:对施工中使用的电熔、热熔焊接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技术性能符合工艺要求,对焊接设备的部件(机架、加热板、套筒、刀具等)检查其完好状况,对施工中使用的其他设备、机具也都作了认真仔细的检查,确保其满足使用要求。
  4、工序质量控制
  (1)测量放线:根据设计和现场的实际情况放线。
  (2)沟槽开挖:根据设计和现场的实际情况放线。开挖过程中严格控制好管位、标高,按规范要求预留15cm,待管道安装前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沟槽开挖抽检合格率为100%。
  (3)管道安装:聚乙烯管材与管件的连接根据不同的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连接机具,连接时,无明火加热。聚乙烯与金属管道连接或金属附近连接采用法兰或钢塑转换接头连接,采用法兰连接设置检查井。聚乙烯管道连接,De≥110mm的聚乙管用对接热熔连接,连接完对接头进行100%的翻边对称性、接头对正性检验,并不少于10%的翻边切除检验,本次共产生对接本次共产生对接PE焊口4只,按≥10%进行翻边检查,检查1只,比例占总焊缝的25%,翻边切除检查结果:翻边实心圆滑,根部较宽,翻边下侧无杂质,小孔、扭曲和损坏。弯背试验无开裂、裂缝、接缝处没有露出熔合线,焊缝均合格。De<110mm的聚乙管用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管件端口处的管材或插口管件周边应有明显刮皮痕迹和明显的插入长度标记。接缝处无熔融料溢出。电熔管件内电阻丝无挤出现象。电熔管件观察孔中能看到少量地熔融料,溢料不呈流淌状。钢塑转换连接符合聚乙烯热熔或电熔的连接。钢塑转换接头钢管端与钢管焊接时,钢塑转换过度段采用降温处理。
  (4)土方回填:回填土胸腔及管顶50cm以内人工分层夯,每层20~30cm,管顶50cm以上用小型机械分层夯实,每层25~40cm,本工序抽检合格率为100%。沟槽回填后对埋地管线进行全线防腐层检测,测试结果合格。
  (5)管道吹扫: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吹扫,PE管吹扫温度不大于400C,压力不大于0。3Mpa。合格后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试验采用压缩空气进行。
  (6)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试验采用压缩空气进行。强度试验:低压管道表压为0。410Mpa,
  稳压1小时,观察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压力表无压降(压力表为校验有效期内量程为0-1。0Mpa,精度为0。4级),强度试验合格。严密性试验:低压管道表压为199mmHg,稳压24小时,每小时记录不少于一次,修正压力降为-197Pa,修正压力降符合CJJ33-20XX要求(压力表为校验有效期内量程为0-0。6Mpa,精度为0。4级),严密性试验合格。
  四、工程技术管理
  严格监督工程按图施工。对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付诸实施。
  五、工程计量与支付
  严格执行工程计量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工程变更的签证坚持按实计量,严格控制;对工程款的支付,按合同规定进行管理。
  六、安全文明施工
  (1)对进场材料做到分类堆放,摆放整齐,为居民生活和通行提供方便。
  (2)沟槽开挖后对多余土方做到及时清运,开挖的路口及时铺设临时便道,敞口处围护封闭夜间张挂红灯和设置安全警示牌。
  (3)夜间施工做到尽量不影响居民休息。
  (4)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均穿戴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胸卡,做到文明施工。
  (5)虚心接受居民的监督,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七、本工程结论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理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并按监理规划、细则对工程质量实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阀门试压、强度气密性试验等重要工序实行旁站和巡检。监理通过对工程施工阶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认本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监理评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
  燃气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20XX年01月25日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监理部对天然气利用工程(门站—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了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理。总结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天燃气利用工程(门站—污水处理厂)工程,从门站出发,经引江大道到328国道,经G328国道东至污水处理厂调压站,根据合同分为分为以下几部份:引江大道(门站—纬六路)引江大道(纬六路--G328国道)、永定西路(引江大道—泰高路)、G328国道(泰高路—东风路)、G328国道(东风路—污水处理厂)直埋管Φ406*9.5定向穿越管Φ406*11.9,总长约14公里,设计压力4.0MPa设计温度:-20度—60度。输送介质:门站后的干天然气。管道材质L360B,管材规格:DN400(D406.4*9.5、D406.4*11.9)。
  二、本工程主要安装工程量:
  天然气利用工程引江大道(姜高路—纬六路)高压管道工程安装工程量:直埋管D406.4*9.5螺旋管长2286米,定向穿越管D406.4*11.9螺旋管,长1078米。
  天然气利用工程引江大道(纬六路—328国道(南官河))高压管道工程工程量为:直埋管D406.4*9.5螺旋管长2897米,定向穿越管D406.4*11.5螺旋管,长1381米。天然气利用工程328国道(东风路—污水处理厂)高压管道工程工程量为:直埋管D406.4*9.5螺旋管长2486米,定向穿越管D406.4*11.5螺旋管,长1473米。天然气利用工程G328国道(泰高路—东风路)直埋管D406.4*9.5螺旋管长1539米,定向穿越管D406.4*11.9螺旋管,长955米。
  三、本工程实际工期:
  20XX.01.25——20XX.09.26
  四、本工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港华然气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南京然气设计院、中机国际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隆吉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省天达燃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9
  五、监理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六、监理目标:
  监理范围:根据港华有限公司监理委托合同全线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
  监理目标: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
  七、监理依据:
  1、该工程的上级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4、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变更及设计交底内容;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6、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⑴《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20XX)
  ⑵《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470-20XX)
  ⑶《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ST/T4071-93)
  ⑷《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XX)
  ⑸《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24-20XX)
  ⑹《埋地钢制管道聚乙烯防腐层》(GB/T23257-20XX)
  ⑺《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97)
  ⑻《油气输送用钢制弯管》(SY/T5257-20XX)
  ⑼《石油天然气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二部分:B及钢管》(GB/T9711.2-20XX)
  ⑽《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6064-94)
  ⑾《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XX)
  ⑿《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XX)
  ⒀《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4103-20XX)
  ⒁《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⒂《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⒃《钢制管道外腐蚀控制规程》(GB/T21447-20XX)
  ⒄《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0452-20XX)
  ⒅《长输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规程》(SY/T6383-20XX)
  ⒆《阀门的检查与安装规范》(SYT4102-20XX)
  ⒇《天然气输送管道干燥施工技术规范》(SY/T4114-20XX)
  [21]《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20XX)
  [22]《钢制管道及储罐防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20XX)
  八、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情况
  1、监理过程以及监理工作情况
  1)工程开工前,监理组审核了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特殊工种上岗证等,并督促施工单位到技术监督局进行相关监检手续的申报工作;审核了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施工管理体系均符合要求。要求业主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但一直未办理。
  2)工程开工前,监理组审核了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作业指导书及焊接工艺卡片,审查结果: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提供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作业指导书以及焊接工艺卡片等,无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满足施工要求。
  3)监理组对进场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验,严把材料质量关,引江大道(纬六路—328国道(南官河))永定西路原设计为特加强级防腐,进场材料实为加强级防腐,业主与设计沟通出了设计变更。也是在永定西路过河,监理检查发现定向穿越管原设计材质为L360B,实际到场标识为L290,在328国道(东风路—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发现到场标识为Q235B,均及时要求业主联系厂方来人处理。
  4)监理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提出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坚持在施工单位实行自检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工序检查、验收。在进行高压管道焊接前,监理组和业主一起对进场焊工进行岗前焊接考试,确认焊缝经X射线无损探伤拍片检查合格后,才批准上岗焊接施工,从而有效的保证了高压管道的焊接质量。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高压管道,所有探伤检查的焊口,绝大多数为I级片,II级片为数不多。经X射线拍片检查,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通过了技术监督局的审片检查。高压管道的焊位图绘制、焊口编号等,均符合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坚持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时的巡检、抽检、实施旁站监理。在进行高压管道定向穿越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跟踪检查导向情况,在进行高压管道后拖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与建设单位一同进行全程旁站监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组能够严格控制重点质量控制点的施工,在强度试验升压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同样实行了全程旁站。高压管道的强度、气密性试验,结果符合要求。
  现场监理人员对于高压管道的焊接质量、防腐级别、埋设深度、回填质量等,均坚持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针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设计图纸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程序、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技术变更手续。原设计图纸,高压管道采用下向焊半自动焊接方式,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考虑现场焊接的工作量不大,于是提出采用手工下向焊半焊接方式,经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研究,报设计单位,并得到了认可、批准。
  3、现场监理人员协助施工单位及时处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一旦发现问题,能做到及时予以指出;尤其发现对于涉及到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问题,现场监理人员除口头提出要求外,还采用下达监理文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限期予以整改。20XX年6月5日现场监理人员发现现场用材与设计不符;20XX年7月12日,检查发现钢管焊接不报验,不开委托单,直接找分包单位探伤,沟槽开挖不报验,防腐电火花不检测就下沟;20XX年7月28日,现场监理人员发现管位上有电缆管、下水管,没有采取措施;监理人员都向施工单位下达了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有效的促进了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在本项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共向建设下达联系单5份、向施工单位下达通知单3份。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在进行进行干燥作业施工时,由于业主赶工期,未能认真按图纸要求进行露点测试,业主相关负责任人到场确认合格。
  2、根据设计要求,本工程要对沿线管道进行地面检漏测试,但业主未认真对待,考虑绿化已成形,费用等因素,一直未做;
  3、业主未认真对待,部分相关工程变更未能出;
  4、由于工程资料滞后及上述问题,本工程先通气,后补验收。
  5、业主材料订购混乱,进场材料标识与设计不符,监理提出也不积极处理。
  九、工程质量、安全综合评价
  工程建设过程中,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困难和问题,但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重大和一般质量事故,人身伤害以及施工安全事故。
  经过工程预验收,经过对工程预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复查,认为工程总体质量符合格设计图纸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66125/

推荐访问:顶管工程施工方案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