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法全文]国家保密法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28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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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于2014年施行,就此条例,下面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了保密法实施条例解读,希望大家喜欢!
  保密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14年1月17日,由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46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条例依据2010年新修订保密法,对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了全面修订。这是保密法修订后我国保密法律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实施条例与保密法一起,组成了我国保密法律制度的主干内容,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保密法规体系,提高全社会保密法制观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保密干部准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保密法,推动保密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第一,是适应贯彻实施保密法的需要。1990年发布的实施办法是与1988年保密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2010年新修订保密法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实施条例解决了1990年实施办法与修订后的保密法明显脱节、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需要的现实问题,为全面、准确理解保密法,推动保密法贯彻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保密管理难度日益加大。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密法,进一步突出重点,对新形势下机关、单位依法管理国家秘密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健全了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规范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涉密采购以及涉密会议活动等保密管理措施,授予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的职权,强化了对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等,为加强国家秘密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第三,是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保密法在总结提炼新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和加强了保密行政管理职能,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作出规范,并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关于总则
  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实施条例》制定依据,对保密行政管理体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宣传教育等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是:
  1.强化了保密工作保障。针对当前我国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不足、保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经费保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二是强调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三是要切实解决好保密工作经费保障问题。
  2.明确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信息公开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参政议政。为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实施条例第五条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3.规定了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法对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实施条例第六条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二是规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三是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四是规定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4.强调了保密宣传教育。保密宣传教育是加强保密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实施条例第七条增加了关于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要求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是保密宣传教育的重要对象,又是具体实施主体,第七条对机关、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的频次和基本内容作出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四、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为与保密法保持一致,实施条例将实施办法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修改为“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并对保密事项范围、定密责任人、定密授权、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定密标志、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定密不当行为纠正以及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进行了具体规范。主要内容有:
  1.规定了保密事项范围。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保密事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第八条还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2.厘清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对于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定密授权主体、方式、权限、形式和监督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授权主体,即依法享有定密权限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二是规定了授权方式,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主动授权或者依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作出授权。三是限定了授权权限,授权机关应当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四是规范了授权形式,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五是规定了授权监督,一方面,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授权机关应当通过定密授权备案,接受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4.确定了定密程序和内容。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对定密程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了定密的一般程序,要求机关、单位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二是规定了定密“三要素”,即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明确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之日起计算;强调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三是规定了国家秘密标志内容,要求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5.规范了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符合保密法应当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一是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二是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三是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四是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6.明确了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确定办法。不明确事项是指符合保密法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不明确事项,机关、单位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有争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情形。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首先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关于保密制度
  实施条例第三章对保密法“保密制度”一章进行了细化,对保密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携带和销毁等各个具体环节的保密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2.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审查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涉密采购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4.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5.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审查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同时,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予以明确,为保密审查提供了法定标准和尺度。
  6.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工作的核心要素,由于涉密人员管理涵盖内容较多,难以在实施条例中用少量条文规定。因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六、关于监督管理
  实施条例从报告制度、保密检查、泄密案件调查、密级鉴定等方面,对保密法“监督管理”一章的内容作了细化。主要包括:
  1.报告制度。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要求机关、单位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保密工作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制度,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保密检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保密检查的内容作出细化,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12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
  3.泄密案件调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职责,规定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收缴程序、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4.密级鉴定。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密级鉴定的依据、内容和工作时限等予以明确,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此外,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还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七、关于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根据保密法第五章规定,对机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保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细化。主要内容有:
  1.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隐瞒不报和妨碍检查责任。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规定,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违规从事涉密业务责任。一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二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家保密法]2017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心得体会


  深入贯彻新颁布的《国家保密法》,进一步推动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保密安全。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收集的2017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心得体会,希望大家会喜欢!
  【2017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心得体会1】
  在社会经济日益繁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保密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更加艰巨的新问题,新挑战,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扩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这使得保密工作的要求更宽,科技含量要求更高,工作要求更严。但是,与保密现实要求相反的情况却是:保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动向,新的状况。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尽人意的表现:
  第一,保密意识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模式一直处在不断的调整改革之中,在调整改革中不断得到了发展完善,趋于更加科学和规范,但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一些人保密意识不强,政治敏感度不高,战略眼光短视,法纪观念淡薄,因此出现了漠视保密工作甚至根本没有保密意识的现象。
  第二,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人无视国家和企业的保密法规条例,个人私欲膨胀,崇尚“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公然出卖国家和企业秘密,谋取个人私利,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实现所谓的个人价值。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国家经济实体、集体经济实体和非公有经济实体、民营经济实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就意味着涉密主体增多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民营企业进入涉密领域,从而使得原有的保密管理体制出现了盲点。
  第四,经济实体的增加,加剧了人员的流动,各经济实体、各单位之间人员的交换流动增多,势必造成经济实体和单位秘密外泄,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人员和涉密人员离职跳槽到外资企业、跨国公司或移民外国等,存在着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隐患。泄密事件的不断上升,很可能会给国家经济和安全稳定造成重大的损失,这就要求在新形势下,必须提高保密工作的质量,必须将保密工作放在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企业单位持久发展的战略位置上进行考量。怎样做好国家和涉密单位的保密工作呢?笔者认为,要做好保密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正确的保密观念,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涉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是做好保密工作的第一要务。涉密人员,掌握着影响国家和所在单位、企业稳定安全和持久发展的重要信息,其个人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纪观念的强弱,直接关乎国家的安全稳定和所在单位的发展存亡,因此,涉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泄密的严重后果,强化保密观念和法纪观念,树立真诚敬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的政治职业素质和真诚做人的高尚道德素质,在具体的工作中,应端正态度,注重细节,剔除受以往社会生活影响形成的随意散漫、信口开河不良的生活习惯和工作习惯,时刻提高警惕,牢记自身的使命,特别注意培养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信息化条件下做好保密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基本的防范手段和高技术窃密的基本常识,以免因为自身的疏忽,给国家和所从事的事业,造成泄密的严重损失和危害。
  第二,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保密制度,是保障保密工作持久发展的核心。家有家法,国有国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国家涉密单位和相关涉密工作的集体和单位,从保护涉密人员、防止涉密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应该事先建立健相关的法制体系和管理条例,建立和健全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理顺流程,制定审查方式和程序,完善审批制度、检查制度和保密责任制度,并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协调好各部门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在公开相关信息前,应该严格按审核标准确定信息保密级别,制定保密方案。采用“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方法,责任到人,教育和培训相关涉密人员熟练掌握本部门涉密工作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确保保密工作人人清楚,责任人人分明,做到管理到人,落在实处。
  第三,与时俱进,提升保密能力,加大人才、物力投入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窃密手段也实现了高科技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加大对窃密事件的防范力度,杜绝保密信息泄露,要求我们加强涉密人员技能的培训,提高其防范能力和反窃密技术,提高人防,做到工作有目标,落实有预期,推进有措施,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系统性。同时,严格控制秘密信息接触范围,降低泄密风险。另外,加大保密的物理设施投入,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提高技防,坚持用保密科技技术武装保密工作,紧紧跟踪国际保密科技工作前沿,立足所在保密单位工作实际,着力提升自身保密工作创新能力,自觉研制具有自身特点的先进的保密技术设备,大力推进信息安全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实现对信息秘密从产生、流转,到解除,从制作、使用到销毁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大力提升高科技防窃密技术的抗衡力量。
  第四,发动群众,加强沟通,及时反应,采取得力的防窃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充分借用群众力量,发挥其监督辅助功能。加强泄密问责制度,激励泄密人员及时补救。建立泄密应急机制,使损失降到最低。
  在这个信息时代,掌握了一个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就相当于掌握了这个国家和部门的发展命脉,谨慎保护国家和部门单位的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相关工作人员的崇高职责,涉密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保密工作,切实为国家,为人民,为部门单位的生存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17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心得体会2】
  当前,涉密人员流动增多;参与各种交流的机会增多,面临的复杂情况和诱惑也相应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国涉密人员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由于当时整个社会基本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社会、单位和组织对人的管理、控制能力很强,所以在当时形成并延续至今的涉密人员管理体制一直是松散型的,基本上是靠人的自觉性。面对涉密人员管理出现的新问题,各地各部门普遍感到管理难度越来越大,有些问题自己难以解决。
  一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法规制度,特别是在涉密人员的“人口”和量的限制上,以及控制,核心涉密人员流动方面,缺乏统一、明确、具体的要求。各地各单位的制度规定缺少权威性,也很难完全落实。
  二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目前涉密人员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我们对涉密人员特别是重点涉密人员提出了很多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的正当权利受到影响,但是没有必要的补偿和奖励措施。
  三是缺乏统一协调,有些工作很难开展。例如,涉密人员调动、安排是组织人事部门的事,保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对重点涉密人员上岗、离岗前进行保密教育很难落实。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根据“人才流动是原则,禁止流动是例外”的精神,积极研究探讨加强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
  1.压缩涉密人员范围,着重管好重点涉密人员。
  加强新形势下涉密人员的管理,不再简单地在“限制流动”上做文章,应转变思路,借鉴发达国家通行的“知悉原则”和一些地方好的做法,确定因工作需要接触国家秘密的原则,大幅度压缩涉密人员。目前,可以先从限制知密范围、知密程度人手,结合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管理工作,对重点涉密人员,集中力量管精、管好。同时,正确分析重点涉密人员在岗位交流、个人发展、经济利益等各方面的特点,积极探讨与我国现行的干部体制、工资体制及各种奖惩机制挂钩的激励措施。
  2.制定统一的法规、制度,推动涉密人员管理向法治化管理的模式转变。
  应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涉密人员管理办法二或制定几个相应的法规制度,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制定统一的涉密人员审查标准和程序,审查标准应尽量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明确有哪些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涉密人员,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可以取得何种密级的涉密资格,涉密人员审查必须遵循哪些程序等。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重点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二是制定涉密人员流动管理制度。应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允许、支持和规范涉密人员的正常流动。比如,可以制定脱密期制度,根据涉密程度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脱密期,只要是过了脱密期的正常流动,就可以照章办事。同时,应就核心涉密人员的无序流动作出明确限制。三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保密部门必要的职权,使保密部门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3.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信息化条件下防范窃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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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保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保密行政行为,以实现保密行政管理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问答,供大家阅读。
  问:这次实施条例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负责人:实施条例共6章45条,依照保密法规定,对1990年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强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总则方面,规定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细化了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对自行解密和审核解密作出进一步规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细化了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审查、运行使用管理,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涉密人员管理立法作出授权性规定,对涉密采购、涉密会议活动提出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确立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了保密检查内容,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机关、单位隐瞒不报泄密事件和妨碍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回应社会关注,实施条例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该定不定、该保不保,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为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规范:一是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强调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二是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制定修订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明确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合理界定国家秘密。同时,强调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防止没有依据乱定密。三是严格定密责任,进一步细化保密法规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规范定密解密流程,强化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及时纠正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过多、密级偏高、只定不解或者应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严等问题,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公开,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问: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制定、修订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它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直接依据。
  近年来,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目前已汇编成册,将适时在有关范围内发放。实践中,保密事项范围从形式上包括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施条例总结提炼了这一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纳入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都是根据保密法确定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求严格确定的;同时保密事项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对于因形势、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项范围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
  问: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新确立的制度,通过这次实施条例的修订,对定密责任人制度进行了哪些细化?
  负责人: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随意性,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定密准确、及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职责、专门从事定密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厘清了定密责任人范围。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就从法律制度层面限制了少数机关、单位定密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二是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明确了有关定密责任人的履职条件。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定密培训,明确自身职责,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问:关于定密授权制度,实施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严格定密授权的规定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授权制度、规范了授权行为,为有关机关慎重节制地开展定密授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了定密授权主体,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作出定密授权;二是规定了授权方式,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授权或者依申请作出授权;三是限定了授权权限,授权机关应当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四是规范了授权形式,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确了授权监督,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授权机关还应当通过定密授权备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问: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只定密级不定期限等定密不规范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实施条例对规范定密行为有哪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近年来,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定密不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定密程序的启动时间,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二是规定了定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还明确了保密期限的计算时间,强调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等。三是规范了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要求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及时纠正。此外,还细化了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确定流程。
  问:实施条例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负责人:监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保密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具体监督管理行为。
  一是细化了保密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的12种情况进行了列举,如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阅材料、询问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等。
  二是明确了泄密案件调查的程序和权限。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收缴程序、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规定了有关工作时限。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级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职要求。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问:实施条例对进一步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负责人: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国保密管理体制的一大鲜明特征。保密法对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条例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单位负责人,即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要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二是规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是在非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三是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这既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也是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规定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通过考评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动保密责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实,加大对保密工作突出业绩的奖励力度和对违反保密工作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问:在强化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实施条例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我国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不足、保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强化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预算,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政府责任,增强机关、单位的保密责任意识。强化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研发配备,有利于加大保密工作投入,推动保密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问: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风险大、隐患多的严峻形势,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审查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针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需求,实施条例规定其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三是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问:实施条例对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负责人:保密法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实施条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对从事以上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保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同时,实施条例对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予以明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为保密审查提供了法定标准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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