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考核制度]培训考核制度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07-28 10:0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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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制度篇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是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培训考核制度篇二: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XX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推进人力资源结构调整,着力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培训工作指导原则和目标
  2013年的员工培训工作坚持按照“持续提升、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和“实干、创新、安全、高效”的工作要求,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贯彻“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考什么用什么”要求,遵循“培训为本、安全为天”的教学方针,明确培训职责,强化培训管理,健全培训机构,建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三个层次全员培训格局,创新培训方式,扎实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营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氛围,确保员工“素质提升”培训工程取得实效。
  第三条 成立XX公司培训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培训矿领导
  成 员:副总及以上其他矿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长担任(兼),安全培训中心为矿各类培训的归口科室,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有有关培训制度所涉及的扣分均为员工培训考核分。
  第五条 落实培训责任
  进一步明确各类、各级、各单位的培训责任,建立“分类别、分层级”,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培训责任体系。
  1.矿级层面上,党政综合部负责企业文化、党风廉政建设、档案管理、驾驶员等方面的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人员、大学生、薪酬管理、劳动定额定员、劳动防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工会负责群监员、协管员、班组长、技术比武、薛国顺工作室团队成员对员工的培训;企管部负责材料管理、市场化、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培训;后勤综合部负责炊事员、环卫工、澡堂工、商店等方面的培训;供应部负责物资供应方面的培训;销售部负责销售、煤质方面的培训;保卫部负责普法教育、消防知识、准军事化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矿医院负责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培训;财务部负责会计员、财务统计等方面的培训;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生产调度、应急预案、事故灾害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技术、地测防治水、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培训;机电运输部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节能减排、独立无协助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安全监察部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双基”建设、安全意识教育等方面的培训;通风部负责“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治理等方面的培训;
  2.区队层面上,做好自主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并利用班前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做好每周一题、手指口述、岗位描述等方面的培训。
  3.安全培训中心重点做好“三项岗位人员”、煤矿班组长、一般工种取证培训和新员工入职培训。做好全员培训、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计划制定等工作。
  第六条 主要培训工作
  一、“三项岗位人员”及煤矿班组长参加鑫龙技工学校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培(复)训,考试及补考不及格者按《XX公司员工考试管理制度》执行奖罚。
  二、一般工种培训。一般工种取证为半脱产或脱产培训两种方式,培训72学时,复训20学时,由安全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结束后三日内存档,五日内上报鑫龙技工学校审批备案。
  三、新员工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培训中心做好新员工培训管理、教学评估、档案管理等工作。新员工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新员工实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理论、实操培训合格后,与经验丰富的老员工签订“导师带徒”合同,实习至少四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四、全员培训。以员工自主学习,单位集中培训,每月上机考试或试卷考核的方式实施。
  五、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根据公司职工培训学校培训计划,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组织、教材发放、教师协调、班级管理、档案管理及实操考核等工作。
  六、转岗员工培训。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员工岗位工种发生变化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证前,应与老员工签订“导师带徒”协议。
  七、“四新”知识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八、“三违”人员培训。根据由安全监察部出具的“三违”人员培训通知单,将本月人员名单报安全培训中心,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安全监察部。
  九、劳务市场人员培训。每月月底由人力资源部将本月劳务市场人员名单报安全培训中心,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十、自主培训。由各区队根据安全生产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以实操为主、理论为辅。
  十一、实操培训。实操培训分公司级、矿级层面及单位自主实操培训三个层次。具体执行《XX公司岗位工种实操培训管理办法》。
  十二、外出人员学习考察培训。各系统要制定外出学习考察计划,回矿后认真撰写考察报告、总结。考察结束10天内,将考察报告、总结分别发至矿长、分管矿领导、安全培训中心,否则扣3分/次。
  十三、防突培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由通风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十四、防治水知识培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由生产技术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十五、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知识培训。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通风部每年开展一次全员培训。
  十六、远程教育。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实行量化考核,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发挥网上专家、名师的作用,实现教育培训网络化。
  十七、培训宣传。办好《XX培训》,以此为平台,促进培训工作的交流和学习。各单位要在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培训稿件发至安全培训中心,以促进培训工作高效开展。
  十八、其他资质培训。鼓励员工积极参加有利于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资质培训,如在职研究生、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经济系列职称、学历教育等,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根据文件规定报销学习费用。
  第七条 按照“立足实际、注重实用、力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培训创新工作。
  (一)创新培训方式
  1、在培训方式上,要变持证培训为素质提升培训,变全理论培训为必知必会培训,变实际操作培训为操作过程、问题处理培训,逐步变手写考试为计算机考试,要以学习交流促进常规培训。
  2、按照“培训教材案例化、培训内容可视化、培训过程实操化”的要求,积极运用定餐式、走动式、体感式、案例式、研讨式、角色互换互动式、菜单式、专题研修式等教学方式,实施多样化培训,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3、以基础知识培训为依托,运用“手指口述”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正确操作行为。以实操基地为教具,强化基本技能和素质培训,突出危险预防预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案例教育。
  (二)创新考核方式
  坚持“教、学、培均要进行考核”的原则,通过检查、评比、考试、实际操作、问考、抽考等多种方式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全面保证培训效果。
  1、建立考核体系。按照三级公司《员工培训考核办法》,建立具有针对性、重点、难点的考核体系,本着“要求什么提倡什么就考核什么的”原则,使考核工作“简明扼要、基层认同、职工接受、实施有效”。
  2、理顺考核程序、建立合理考核周期。把对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参培学员的考核相互捆绑,使所有考核都要有检查、有评比、有对标、有奖惩,从而推动员工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3、细化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体系。通过细化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体系,完善对教师的考评内容,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同时把兼职教师授课情况(培训内容、时间、次数)纳入考核。
  4、对学员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坚持由教师和培训管理员双点名的考勤方式,对学员的出勤率进行严格考核。
  第八条 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计划、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加强培训全过程管理。制定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结果作为培训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1、培训计划及总结。根据全年培训计划,结合各单位培训需求及依据上级培训要求和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编制矿月度、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培训总结,确保各项培训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2、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
  3、教学评估。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进行教学评估,听取学员意见,掌握学员培训效果,做好闭合管理。
  4、档案管理。对所有培训档案,包括开班通知(计划)、课程表、点名册、学员登记表、教案、培训效果评估表及汇总表、考场记录、效果反馈等及时归档,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做到分类保管。
  5、培训例会。坚持每月由人力资源部(安全培训中心)组织,分管领导主持的培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员工培训工作,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做到培训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保证培训工作高效运转。
  第九条 凡矿层面以上的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均依据红煤135号文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政策法规、公司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定为准。

培训考核制度篇三:绩效考核制度范本


  绩效考核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绩效考核制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绩效考核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绩效考核制度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绩效考评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各职能处(室)及工作人员当前的工作状态,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提供帮助。
  第二条 绩效考评的结果主要用于评先选优、津贴挂钩、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第三条 绩效考评要坚持一致性、客观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各处(室)每半年考评一次,工作人员每月考评一次,全年进行总体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根据州党委、政府和 的要求,并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对各处(室)的考核内容:
  一、处(室)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处(室)领导干部责任分工及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三、处(室)各项制度分解、落实的情况;
  四、参与机关各项创建活动的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对单位工作人员考评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来考核。
  第六条 考评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七条 处(室)的绩效考评标准:
  优秀: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有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和创新意识,能解决工作难题。达到不仅能提前完成任务,而且还能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使工作走在全疆的前列的目标。(100分—95分)
  良好:工作积极主动,能提前按标准完成任务。(94分—85分)
  一般:工作处于一般状态,满足于完成工作任务。(84分—75分)
  较差: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了单位整体工作进程。(74分—60分)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
  优秀:工作积极主动,并且乐于协助他人解决工作问题。不仅能提前完成任务,而且还能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100分—95分)
  良好:工作积极主动、勤于思考,能够提前完成任务。(94分—85分)
  一般:没有工作热情,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84分—75分)
  较差:工作态度恶劣,并影响他人,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74分—65分)
  第九条 处(室)的“总体要求”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任务”由处(室)根据全年工作任务制定,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评的“工作任务”由各职能室制定,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考评步骤
  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向各职能室发放《半年工作考评表》,处(室)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每个工作人员发放《月度工作考评表》。
  第十二条 各处(室)领导填写《半年工作考评表》的“半年工作总结”和“半年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工作人员填写《月度工作考评表》“本月工作总结”和“本月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处(室)的《半年工作考评表》交分管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工作人员的《月度工作考评表》处(室)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填写考评意见后要与处(室)领导进行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处)室领导填写考评意见后要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
  第十四条 各处(室)及工作人员的《半年工作考评表》《月度工作考评表》初步考评意见反馈后,交至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考勤、上级反映、群众投诉、处(室)的互评意见等各方面的情况)审查各处(室)交报的《半年工作考评表》《月度考评表》,及时纠正错误,并确定最终的考评意见。
  第四章 考评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对半年考评不合格的处(室),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伊犁州机关效能建设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处(室)领导进行诫勉教育;年年终考评不合格的处(室),机关效能建设小组对该处(室)领导进行效能告诫一次,该处(室)领导及全休工作人员不能评优;连续二年不合格的处(室),该处(室)领导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执行《伊犁州机关效能建设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对当月考评不全格的工作人员,对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向该工作人员提出诫勉教育。连续二次考评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由机关效能建设小组提出效能告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绩效考核制度范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员工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则绩效管理制度。
  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宗旨在于:
  1、考察员工的工作绩效;
  2、作为员工奖惩、调迁、薪酬、晋升、退职管理的依据;
  3、了解、评估员工工作态度与能力;
  4、作为员工培训与发展的参考;
  5、有效促进员工不断提高和改进工作绩效。
  第二条:绩效管理是指上级为了不断提高和改善下属员工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所做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绩效考核是指上级对直接下级的工作结果进行定期的评估,是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四条: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是各级直线管理者不可推卸的责任,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提供技术方面支持。
  第五条:员工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的档案,是公司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性 材料,必须妥善保管。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对象包括公司内所有正式签约的员工;试用期(见习期)人员的考核,不属于本制度范围,由公司招聘与录用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的责任主体是各职位的直接管理者,不采取全方位考核的方式,但上级管理者拥有员工考核结果调整的权力。
  第八条:各级管理者必须强化对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的观念,牢固树立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的责任意识,包括:
  1、员工的业绩就是管理者的业绩;
  2、各级管理者是员工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3、不断提高和改善下属的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是管理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4、在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过程中,下属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参与性,各级管理者必须随时与下属进行沟通。
  第一条: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其基本程序为:
  第二条:制定绩效目标:
  1、根据当月(或考核周期)公司各部门的要求和期望,确定当月(或考核周期)工作目标;
  2、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2.1.部门量化指标:针对部门可以量化的关键业绩指标;(此项权重为40%)
  2.2.部门非量化指标:针对部门不能量化但对公司和部门业绩形成非常重要的指标;(此项权重为15%)
  2.3.追加目标和任务考核:主要是对工作中的追加目标和任务的考核;(此项权重为15%)
  2.4.部门管理与改进状况的考核;(此项权重为10%)
  2.5.培训管理的考核。(此项权重为10%)
  2.6.现场管理的考核。(此项权重为5%)
  2.7.其他任务的考核。(此项权重为5%)
  2.8.责任事故的考核:实行总分否决制。分重大责任事故、一般责任事故、轻微责任事故。
  2.9.假期的考核:按《考勤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各部门的考核表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设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呈报上级主管领导确认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部门下属员工的绩效考核有各部门独立进行,部门负责人确认并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各部门考核表见附后。
  第三条:建立工作期望:
  1、为了确保员工在业绩形成过程中实现有效的自我控制,各级部门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领导,在填具考核表后,必须与所辖员工就考核表中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沟通;
  2、沟通的基本内容包括:
  2.1.期望员工达到的业绩标准;
  2.2.衡量业绩的方法和手段;
  2.3.实现业绩的主要控制点;
  2.4.管理者在下属达成业绩过程中应提供的指导和帮助;
  2.5.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理方式;
  2.6.员工个人发展与改进要点与指导等。
  3、在沟通的基础上,双方共同完成工作业绩。
  第四条:管理者必须在下属绩效形成过程中予以有效的指导,并把下属在业绩形成过程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良好的表现,如实随时记录在“行为指导记录”中,以便为实施绩效管理积累客观依据。
  第五条:各级主管领导在考核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进行评价,尽量避免主观,同时做好评价记录,以便进行考核面谈。
  第六条:在考核结束后,各级主管领导就突出的问题必须与每一位下属进行考核面谈,面谈的主要目的在于:
  1、肯定业绩,指出不足,为员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的不断提高指明方向;
  2、讨论员工产生不足的原因,区分下属和管理者应承担的责任,以便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绩效改善点,并将其列入下月(或考核周期)的绩效改进目标;
  3、在面谈交流互动过程中,确定下月(或考核周期)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七条:考核的结果,采用个人自评,上级主管领导考评,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交绩效考核小组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绩效考核小组负责人在对各部门考核结果审核或调整后(如需要),呈报总经理核准,财务部门按核准后的考核结果执行。
  第九条:考核资料必须严格管理,一经考核结束,部长级或以上人员的考核资料由财务部将原始表格归档备查。副部长级及以下人员的考核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将原始表格归档备查。
  第十条:任何员工对自己的考核结果不满,可以在一周内向上一级主管投诉,接到投诉的主管领导,在接到投诉后一周内,组织有关人员对投诉者进行再次评估。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一条:公司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应用考核结果。
  第二条:月度考核总分100分,划分为四个等级
  a级绩效工资:优秀(称职) 考核得分90分以上
  b级绩效工资:良好(比较称职) 考核得分75---90分
  c级绩效工资:中 (基本称职) 考核得分60—75分
  d级绩效工资:差 (不称职) 考核得分60分以下
  注:月薪=平均工资+岗位工资+商保费+绩效工资
  考核结果按以上等级享受绩效工资,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的等级绩效工资在部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并享受等级绩效工资。责任事故重点考核当事责任者。
  第三条:不良事故。当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一起,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时,否决总分40分;当月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 5000---10000元的,否决总分20分;当月发生一起轻微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否决总分10分。
  第四条:考核结果与员工利益的相关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月度绩效工资的确认;
  2、年度奖金的分配;
  3、晋职资格的确认;
  4、培训资格的确认;
  5、其他资格的确认。
  第五条:月度考核成绩的关系为:
  1、月度考核不称职的员工,免当月绩效工资;
  2、连续三次考核不称职者,警告处理;
  3、累积四次考核不称职者,降一级处理;
  4、累积五次考核不称职者,劝退并降二级处理;
  5、其他考核等级的享受标准,参见《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年度奖金的关系为:
  1、 年内考核三次不称职者,为当年度考核不称职,免年度奖;
  2、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辞退;
  3、 其他考核等级的享受标准,见《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晋职资格的关系为:
  1、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免晋职;
  2、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以上(含基本称职)者,有晋职资格;
  3、累积五次月度考核成绩为优秀者,可晋职;
  第八条:培训资格的确认:
  1、凡涉及需要提高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能力的培训,由各级主管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经部门汇总后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2、凡涉及员工职业发展能力培养,由部长根据员工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结果以及员工职业发展报告,报人力资源部,以便编制单独的职业培训计划。
  3、部长及部长以上人员的脱产培训条件,见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涉及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绩效考核的,按正常考核后再对照规定予以结算。凡出现涉及公司管理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时,均实行单项否决,取消绩效工资并予以辞退。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由总经理核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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