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简介]矿山企业

来源:承诺书 时间:2018-07-28 10:0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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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安全承诺书范文

  篇一:矿山企业安全承诺书
  矿山企业安全承诺书
  为了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安吉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企业保证:保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杜绝死亡生产事故的发生,塑造企业良好的诚信形象,并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本年度内不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和定时巡查。
  三、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按规格足额提取安全技措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四、开展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履行新、改、扩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手续。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外包单位(爆破、运输等)签订承包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八、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每月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消除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和录入安全生产信息。
  九、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严格按照《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开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坚决采用台阶式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
  十一、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二、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隐瞒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三、积极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到安全标
  准化四级以上。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在本年度内完成以下工作:
  1、确保矿山安全经费按规定提取使用,合理用于安全生产。
  2、严格按开采方案建设开采平台,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3、积极创建标准化建设,2011年6月底前完成标准化工作。
  4、认真按照开采规程操作安全生产,控制和减少矿山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承诺请本企业全体员工、全社会监督兑现。
  承诺单位: 安吉县荣恒矿业有限公司
  日 期: 2011 年 2 月 15 日
  矿山企业安全承诺书
  为了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安吉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企业保证:保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杜绝死亡生产事故的发生,塑造企业良好的诚信形象,并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本年度内不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和定时巡查。
  三、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按规格足额提取安全技措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四、开展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履行新、改、扩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手续。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外包单位(爆破、运输等)签订承包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八、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每月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消除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和录入安全生产信息。
  九、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严格按照《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开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坚决采用台阶式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
  十一、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二、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隐瞒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三、积极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到安全标
  篇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市、县安监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在基建期间严格按照《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组织基建,在所签订安全帮扶协议专家指导下进行基建,规范修建上山道路和完善首采平台,在基建期间绝不组织生产,若在基建到期后,未能完成基建工作量或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我企业主动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决不再进行矿山开采,否则自愿从重接受处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不发生死亡事故;严格控制重伤、轻伤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不受事故伤害。按上级要求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带领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和录入安全生产信息。
  七、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
  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基建完成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依然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组织生产,做到分台阶(分层)开采,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与外包单位(爆破、运输等)签订承包协议,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一、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矿山企业留存,另两份交市、县安监局备案。
  篇三:矿山安全承诺书20xx
  宜昌市夷陵区益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贯彻执行《夷陵区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夷安办发?2011?1号)精神,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定期聘请相关专家为企业排查安全生产隐患。
  二十三、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面启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
  二十四、积极采取先进适用的技术及装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及单位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

篇二:[矿山企业]《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2015〕109号,以下简称《细则》)已经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由华局长签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新《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管理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2013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62号令,对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2015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78号令,对20号令进行了多处修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深化改革,方便企业、提高效率,能放则放的原则,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要求,进一步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权委托给下级安监局。
  三是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依法转让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停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问题、委托发证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规范性及档案管理问题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同时,对原来的一些规定,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地下矿山技术人员数量要求等,虽然对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效用,但是缺少法律依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六章,共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审核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非煤矿山取证对象
  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继续规定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砖瓦用粘土矿山及工程性矿山不需要取证,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均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安监部门把握工作重点,提高监管成效。
  二是对单独发证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细则》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解释。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一般是指一本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一家独立矿山,但当一本采矿许可证有2个(包括2个)以上闭合范围的矿区时,每个闭合矿区范围宜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而一个采矿许可闭合范围内,要设置2个以上(包括2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需要经过技术论证,认为确实有必要的,经过发证机关或受委托的审查机关认可,方可设置多个独立生产系统,并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道路开挖、隧道建设及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工程的取证和管理问题,本《细则》没有涉及。实践中,这些建设工程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其主要目的是工程建设而不是资源利用,一般也无法形成矿山开拓系统,也无法按照生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实施开采,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对此,各地可按照浙安监管矿〔2009〕127号文件执行。实践中,还要注意这类工程的认定问题:一是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二是应限于工程目的;三是宜由单位作出认定。
  (二)关于委托许可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省政府261号令要求,第四条进行了明确。
  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各厅局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也包括控股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勘探、开发生产)指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储存、管道输送企业。
  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确定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只涉及嘉兴市下辖的各县(市、区)。
  (三)关于取证条件
  第五条进行了明确。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0号令规定,对于任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果还没有取得安全合格证,但企业承诺该人员自任职时间起6个月内能通过考核的,应认为符合要求。
  2. 关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危险性较大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所以《细则》只明确地下矿山提升绞车(提升机)、主风机及通风系统经检测检验的要求,其它有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目录及相应管理办法后,另行布置执行要求。
  3.关于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配备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强化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管理,督促企业合理设立项目部,《细则》要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应与企业项目部设立情况相匹配。具体审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项目部设立情况和相关人员的配备情况,依此作出判断,并可根据需要进行适量的项目部现场抽查。
  4.关于矿山技术工作。由于上位法中没有把安全技术工作情况作为许可条件,《细则》中没能对技术人员数量配备提出具体要求。但是,我省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很多矿山没有正常开展技术工作,已成为制约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重要因素。因而,在组织现场审查时,应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对矿山技术工作进行审查,促进矿山技术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申请材料
  第六条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在目前过渡阶段,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五)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转让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第十一条进行了明确,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依法重新取证,否则就是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必须针对新的矿山企业进行安全评价;
  三是矿山如无新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提供原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并附有关说明。实践中,对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矿山,可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同时,企业在有关说明中应包括对原安全设施设计执行的承诺。
  三、《细则》贯彻落实要求
  (一)本《细则》主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后的20号令进行细化制订,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20号令已经明确的内容,除非必要本《细则》不再重复,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本《细则》与20号令相结合,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具体方法、内容等要求,应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14〕16号)执行。

篇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 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权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矿山建设等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包括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 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取得《职业卫生许可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或授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包括验收合格批复文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附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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