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煤炭工业局

来源:承诺书 时间:2018-07-26 10: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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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局一:煤炭工业局服务承诺书

  我代表昭通市煤炭工业局,就做好四项制度工作,着力打造“今日昭通效率”,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 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依法施政办事,规范行政行为,杜绝法律贯彻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努力熟悉工作业务,加强内外部沟通协调,简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部门作风明显好转,工作效能明显提高。
  二、减少办事环节,推行优质服务
  始终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摆在政务工作之首,设身处地地为民着想,为民解难,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及时服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审批项目
  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时限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同时公开其他的服务项目、服务程序和时限。
  四、坚持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前提,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公开我局行业管理职能等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
  切实抓好机关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并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将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落到实处。
  六、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落实
  研究创新本部门管理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加强效能监督,推进机关管理创新。明确思路,理顺体制,不断增强执行力,保障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切实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开创机关工作新局面。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承诺人:李绍军
  XX年4月22日
  我在任职期间作如下勤政承诺: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坚决同不法现象作斗争。
  2、模范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3、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抓好煤炭行业发展、煤矿安全监管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创新,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指标。
  4、在工作期间,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5、服从组织领导和指挥,及时完成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我将遵守上述诺言并接受组织监督,如有违诺行为,愿受组织处理。
  承 诺 人:魏 锋
  单位及职务: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局长

煤炭工业局二:春节后复工方案

  要高度重视节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更好的工作,大家一起看看下面的春节后复工方案吧.
  春节后复工方案
  为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合理安排全市地方煤矿20xx年春节前停工停产,春节后有序复工复产验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省政府要求,现制定我市20xx年度地方煤矿春节停工停产放假及节后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春节停工停产放假具体安排
  (一)停工停产放假时间
  全市建设矿井从20xx年1月16日(农历腊月十六)零时起一律停工放假;生产矿井从20xx年1月22日(农历腊月廿二)零时起一律停产放假。
  (二)停工停产期间主要工作
  1.停工停产期间,所有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建设矿井的《矿长资格证》一律由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统一保管,由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于停工停产当日下午6时前集中上交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2.组织开展停工停产期间督查检查工作,确保令行禁止,严禁煤矿擅自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活动。
  (1)停工停产前,各煤矿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整改工作,提前周密安排停工停产期间各项工作,确保矿井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
  (2)停工停产期间,各煤矿企业必须坚持"一停四不停",保持主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认真做好瓦斯检查、瓦斯抽放及排水工作。
  (3)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擅自生产建设的矿井,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肃处理。
  (4)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必须做好放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领导值班工作,确保24小时不漏岗,不脱岗,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通讯畅通。
  二、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一)节后复工复产时间
  生产矿井复产验收工作从20xx年2月4日(农历正月初五)开始,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从20xx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十六)开始按照程序开展。
  (二)组织领导
  1.为确保全市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序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树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田志军 市政府市长助理
  李俊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晚畴 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局长
  成 员:由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晋城煤监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复产办公室设在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安全一科,办公室主任:原前进(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复工办公室设在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规划科,办公室主任:杨志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副调研员)。
  2.成立9个验收工作组,由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各安全监管科室科长担任副组长,牵头组织市政府相关单位人员开展验收工作。
  3.复工复产验收的纪检监督工作由市纪委驻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各验收组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直接向复工复产煤矿发放《廉政跟踪监督意见卡》,由煤矿填写意见密封直接寄至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纪检组监察室(安泰大厦十楼设立有举报箱,举报监督电话:2060078)。同时,可邀请市纪检、监察、检察等执法执纪部门参与监督。
  (三)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1.《煤矿安全规程》;
  2.《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1083-2011);
  3.《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5.《晋城市地方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晋城市地方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附后)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四)复工复产否决项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1.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2.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未评级的;
  3.放顶煤工作面设计、验收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4.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5.矿井应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虽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但无瓦斯抽采计划或年度计划、抽采不达标、瓦斯抽采设施运转不正常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6.矿井、周边及上下组煤层积水情况摸底或调查不清、资料不全的;新建矿井投产满6个月《建井地质报告》未经省厅批准的;
  7.机电运输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的;提升运输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8.生产矿井"六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9.矿井主要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的;
  10.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未实行"五统一"管理和未实现"五个百分百"的;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11.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直接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的;
  12.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的;煤矿企业井下存在违规承包、层层转包和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13.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管理的;
  14.存在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13〕1398号)规定的其它停产停建情形的;
  15.未认真落实市煤炭工业局《关于深入治理煤矿企业"三违"意见》(晋市煤局安字〔2013〕924号)的;
  16、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五)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必须由各县(市)统一集中进行全员培训,培训合格,方可进入复工复产准备工作。
  2.煤矿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春节前未完成停建大整顿工作的建设矿井要按要求制定安全大整顿方案与复工整顿方案,以同一文件上报(整顿方案必须明确整顿项目内容、整顿责任人、整顿期间带班下井领导、监管人员、整顿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由主体企业同意后报县(市)煤炭工业局,经县(市)煤炭工业局或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审查批复(上报文件需附:主体企业向县(市)煤炭工业局提出的申请文件、煤矿企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建设矿井安全大整顿方案、复产矿井"六证"复印件、复工矿井复工单位工程核准文件及煤矿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出具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
  3.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批准复工复产验收整顿方案后,由主体企业组织煤矿按照批准的整顿内容进行整顿,认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市)煤炭工业局,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4.县(市)煤炭工业局在接到主体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经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县(市)长签字同意后(市直煤矿企业由市直煤炭集团公司组织初验合格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上报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进行验收(上报文件需附:主体企业向县(市)煤炭工业局提出的申请文件、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县级复工复产初验审核表、春节前未完成停建大整顿工作的建设矿井还需上报晋市煤局规字〔2013〕879号文中附表2《晋城市地方煤矿建设矿井安全大整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和附表3《晋城市地方煤矿建设矿井安全大整顿审核表》)。
  5.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接到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及市直煤炭集团公司的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统一安排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1)各验收组到达煤矿后,首先由验收组组长宣布廉洁自律规定,验收组成员和煤矿负责人签订《晋城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联合验收组廉洁自律承诺书》后,方可开展验收工作。
  (2)复工复产验收时,验收组组长必须同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记录人员必须是验收组成员,诫勉谈话内容严禁空话套话,流于形式,严禁煤矿提供书面资料,记录人员抄录,同时,要填写《晋城市复工复产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卡》,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煤矿企业要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3)复工复产验收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最后由验收组组长签署验收结论。
  (4)现场验收结束后,各验收组要及时将上报的验收申请、《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验收审核表》、《诫勉谈话卡》和《廉洁自律承诺书》整理好,报送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局长签字后,及时将签字表分别送达市煤矿复工复产办公室。
  (5)由市煤矿复工复产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及时将签字表返还各验收组,由各验收组以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文件下达同意复工复产通知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六)工作要求
  1.为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成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认真开展所辖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县(市)煤炭工业局要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严格按照复工复产程序、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复工复产初验工作;市直煤炭集团公司要在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对所属煤矿进行初验。
  2.各煤矿企业必须安排部署好放假期间的工作和领导带班值班工作,要认真制定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按计划进行检修,确保各种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复工复产前,要及时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复工复产前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和全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3.各煤矿企业上报复工复产整顿方案,要提供《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要根据煤矿性质分别由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节后所辖煤矿企业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严格审核煤矿企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对煤矿井上、井下认真进行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降低标准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凡初验不达标准的,一律不得向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上报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下发恢复生产(建设)文件批复后,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和各主体企业要立即进行转发,煤矿企业必须在3日内正常组织生产(建设),否则,复工复产批复文件作废,将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由验收科室负责对所复工复产矿井开展组织生产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5.各复工复产验收组工作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和办理时限,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复工复产后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拖拉,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相关工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6.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过程中,各级参与复工复产人员必须提高认识,认清形势,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复工复产验收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收受煤矿企业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煤炭工业局三:燃煤散烧宣传工作方案

  燃煤散烧宣传工作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2017年政府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任务,依据《河南省2017年加快依法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7年7月31日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成洁净颗粒型煤实际供应、配送能力,在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乡村地区,全面实施洁净颗粒型煤替代散煤。原则上按照乡村人口人均0.24吨的标准在我市建城区外建成一个洁净颗粒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实际供应能力10万吨/年;在我市建城区外每个镇各建成一个洁净颗粒型煤配送网点,共需建设15个洁净颗粒型煤配送网点。
  (二)2017年8月31日前,各镇具备洁净型煤供应能力后,全面加强散煤销售和使用监管,依法取缔关闭或改建现有15家民用散煤销售点,全面取缔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坚决杜绝恢复使用散煤。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2017年7月31日前,建成满足我市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完善配送网络,稳步推进乡村地区洁净型煤替代散煤。
  1、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方案。2017年3月31日前,市煤炭局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源解析,结合人口分布、生活取暖习惯、散煤使用量、物流成本等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标准、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细化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措施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各镇结合当地情况参照以上工作标准制定本辖区洁净型煤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市煤炭局备案后予以实施。2017年3月31日前,市煤炭局审定各镇建设方案后,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目标考核台账,报巩义市燃煤散烧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烧办”)。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各镇(街道)
  2、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2017年7月31日前,市煤炭局,各镇依托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场地,完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形成洁净型煤供应能力,保证洁净型煤供应网络覆盖所有乡村,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协调、推动、实施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研究制定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积极筹措资金。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在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的项目备案、土地、环保、规划、工商注册手续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分别给予政策倾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市工商局牵头协调现有合法民用散煤经营户的改建工作,对改建为清洁型煤配送、销售网点的,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置换现有散煤。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3、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管理。2017年8月31日前,市煤炭局组织联合验收组,完成对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市散烧办。市煤炭局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督促企业采取自制和外购并行的方式,合理储备洁净型煤类型、数量,保障日常市场供应。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配送销售网点监管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配送销售网点合法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确保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工作落实见效。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4、合理安排取暖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2017年8月31日前,城市建成区外各镇(街道)按照以销定产、以量定期的原则,以村为单位提前组织统计冬季取暖所需洁净型煤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逐级汇总至配送网点、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市煤炭局指导生产企业合理安排工期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及时、全面供应到位。市发改委加强洁净型煤价格监管,促进企业压缩生产周期、合理储备原材料,控制生产周期和流动资金投入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洁净型煤供应价格。
  责任单位:城市建成区外各镇(街道),市发改委、市煤炭局
  5、稳步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煤。2017年12月31日前,城市建成区外各镇(街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镇、村各级责任人,按日、按户建立替代台账,确保替代工作有据可查。根据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过程中实施政府补贴的范围,制定实施随机回访抽查制度,每月回访率不得低于20%,并建立回访台账。供暖期间,要实现回访率100%。对回访抽查中发现的散煤复烧、假替代等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替代落实到位。市煤炭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镇(街道)依据职责分工,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解决替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要防止使用电、气取暖用户改烧洁净型煤,积极稳妥推进替代工作。
  责任单位:城市建成区外各镇(街道),市煤炭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6. 加强生产加工环节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督。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各相关单位持续加强民用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煤质检查。市质监局强化监督抽检,加密随机抽检频次。市财政局保障抽检经费。市煤炭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制度,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民用洁净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1326-20**)。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全面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2017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取缔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取缔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3月31日前,各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注详细地点及使用人、使用情况,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市散烧办。2017年3月31日前,各镇(街道)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全面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实施方案,并报市散烧办。实施方案要细化到每一台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取缔工作的网格监管人员、督办单位及督办人员。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实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单位分别牵头全市学校、医院、流动商贩、经营商户、餐饮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燃烧散煤设施设备取缔的督办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场所的环保监管,严厉查处煤炭经营场所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各镇(街道)做好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2、加强政策引导。2017年4月30日前,结合我市实际,加强燃煤散烧设施拆改的政策引导,在要求时限内主动拆除在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对利用清洁能源替代的,市环保局依法加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市质监局依法注销已拆改承压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全面组织实施。2017年5月15日前,各镇(街道)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责令燃煤散烧设施设备业主于2017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到位,并注销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4、加强现场检查。2017年7月31日前,自送达拆除通知书起,各镇(街道)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网格监管人员要每周现场督促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拆除过程中的不良情况,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督办人员要根据网格监管人员报告情况,至少每两周现场督办一次,并及时报告督办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督办单位每月汇总督办情况,及时向市散烧办报告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5、逐家复查核实。2017年8月10日前,各镇(街道)组织力量对照台账清单,对本辖区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拆改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2017年8月31日前,对未拆除到位的,依法强制性拆除;对非法使用燃煤设施设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同时,对网格监管人、督办单位及督办人现场检查、督办情况进行调查,并视调查情况启动问责程序,确保全面完成取缔任务。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市教体局、市监察局、市卫计委、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三)全面加强散煤监管。动态掌握散煤销售点底数,实施分类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杜绝劣质散煤流入市场。
  1、实施散煤销售点的动态监管。2017年5月30日前,各镇(街道)开展燃煤散烧整治“回头看”活动,以村为单位组织对散煤销售点开展逐级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注详细地点,建立并完善全省散煤销售点台账,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分类整治。对取缔后死灰复燃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公开曝光,并建议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取缔后仍堆存散煤的,依法罚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处置;对新建非法生产加工、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各镇(街道)根据散煤季节性生产、销售、使用特点,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持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未经工商注册或生产、加工、销售劣质散煤的,工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非法占地经营散煤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劣质散煤屡禁不止的地方,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政府及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3、持续严查运输环节散煤。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各镇(街道)依法加强运输环节散煤监管。市交通局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散煤行为;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散煤运输车辆存在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9、10月份和采暖期间,在定点检查的同时,组织开展流动巡查,提升对主要县乡路检查频次,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散煤运输车辆绕行进入镇村。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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