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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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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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或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二)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图纸及证明文件;
  (五)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物业服务

(2)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大家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读,供大家阅读参考。
  【亮点一】
  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
  《条例》第三条除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外,还赋予了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职责。形成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格局。
  【亮点二】
  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直以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在属地协调处理。
  《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亮点三】
  明确了开发企业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责任
  此前,宜宾市大量小区建成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致使业主和物管企业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将要求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由开发商承担。《条例》同时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不承担筹备组和首次业主大会经费的,可处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亮点四】
  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责任
  当前,宜宾市少数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中的财产维护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淡漠不清,认识曲解;业主委员会的角色缺位、错位、越位,业主大会要么不成立,要么成立后的矛盾反而更加难于化解,既不利于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于社区建设,甚至影响到当地稳定。
  《条例》在《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原则规定和精神范围内,从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范围,细化了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五】
  化解矛盾新创举
  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经常是琐碎的小事,争议通常不大,标的额也较小,但极易造成邻里纠纷和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对立情绪,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各方当事人的参与、协商,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的功能,协调问题,化解矛盾,是一项很好的创举。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联席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亮点六】
  物业用房有保障
  《条例》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物业配套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从法律层面保证了物业服务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面积比例。特别是为了在物质上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正常活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亮点七】
  收费标准要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广大业主最关心的问题。《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情况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了避免物业收费乱涨价,《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价格调整的四类情形和调整价格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条例》还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亮点八】
  空置房屋也缴费
  许多市民提出:买房没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物管费用还用交吗?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热议的焦点。
  《条例》对这一焦点问题作了正面回答,只要是建设单位与业主已经完成交房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即使没有入住的空置房也要全额缴纳,这主要出于不鼓励炒房、空置行为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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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如何成立?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或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等条件下,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具备“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条件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基层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帮助、支持小区(开展)各方面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帮助召开业主大会和建立业主委员会。”邢泸生介绍,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业主们在和外界、政府、邻里联系方面往往表现得尚不太主动,因此,业主们自行组织业主委员会还“比较困难”,“据我们统计,还有比较多的小区,尚未实现业主自我管理的平台。”
  对这一情况,王希龙表示,根据调研,全成都市五六千个楼盘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不到2000家。“可以这么说,这部条例生效以后,各级政府,将会组织基层政府,积极开展这项工作。”邢泸生表示。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业主大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进行出租,其获得收益算谁的?如何分配?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有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邢泸生介绍,共有部分收益如果有人违反规约故意隐匿收益,已经涉嫌违法。
  前期物管服务收费标准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
  物业管理区域车位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
  服务期满逾期拒退
  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未续约,若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将被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街道物业工作计划


  计划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别说没时间计划,如果你改变你的生活方式,留出时间作计划,你不仅会赢得工作的时间,与家人团聚的时间,还有计划的时间等这样的良性循环带来的攻效,让你大吃一惊,不信试试看。以下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街道物业工作计划,希望能够帮到您!

  篇一:街道物业工作计划
  20XX年,全区物业管理以“创城和环境综合整治”为主线,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解决物业小区热点难点问题为落脚点,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及物业服务水平,工作计划如下:
  一、健全管理网络 理顺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健全“区物业办-街道物业管理部门-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网络,各街道要成立物业管理牵头部门,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导、协调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年内具备成立和换届条件的业主委员会要依法组织选举、换届工作,组织开展1-2次业委会专题培训交流活动,依法选聘物业企业,确保物业管理网络不缺位;二是按照“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推行物业管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调动和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焦点问题,形成职责明确、部门联动、体制顺畅的管理机制;三是健全“纵横交织”的物业监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对街道考核,建立由区物业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纵向监管网络,指导业委会依法领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建立横向监管网络。
  二、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一是积极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对全区住宅小区实施分类管理,将住宅小区划分为“示范类、达标类、整改类”三类服务层次,并对各类小区采取挂牌公示,在物业服务大厅设置“笑脸、哭脸”公示牌,对“示范类”和“达标类”小区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此类小区的服务标准不降低,保持较高的业主满意度,对整改类小区要组织企业进行专项的学习、整改,限定期限提高档次等级;二是以“示范项目”为平台,抓点、带面适时组织一至二次物业管理分类现场会,年内要在区内树立4个示范点,组织全区物业项目经理及从业人员开展岗位轮训活动,带动和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三是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程序,推行物业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促使物业企业以优取胜,培养区内品牌企业,年内力争使两家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树立品牌优势;四是加强对物业公司资质动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服务水平低、以及服务不到位投诉多,不符合经营服务条件的物业公司采取取消招投标资格、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责令退出市场的处罚措施;五是结合“达标创优”活动建立物业企业考核制度,开展物业企业质量满意度调查活动,每半年向小区业主开展一次问卷调查,对调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记入对物业企业考核成绩,抓好对物业企业的督促整改,提高群众满意度,降低物业投诉率。
  三、抓好旧小区改造整合 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一是继续对旧小区实施综合改造。会同城阳街道办事处对华城路旧小区及部分零星楼座制定合理的改造整治方案,完善配套旧小区设施,协调供电部门实施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做到改造一个、完善一个,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二是对已完成改造任务的海棠苑小区、华城路二小区、三小区安泰居北区等四个旧小区研究制定合理的整合方案,采取划片管理,实现一个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选聘一家物业企业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三是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针对旧小区收费标准低的现实状况,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解决阻碍我区物业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切实提升小区综合环境及管理水平,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好保障。
  四、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保证新建项目配套完善
  一是做好规划建设的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新建项目规划设计的各项配套细节,对项目的规划建设标准、公共设施配套、产权归属、验收移交等各类问题做到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二是建立在项目规划、施工、移交过程中与规划、开发、房产、建管、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解决设计不合理、施工中扰民、配套不落实等实际问题;三是严把物业审批及承接验收关,按标准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严格执行房屋预售前物业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四是严把新建项目物业公司入驻关,抓好物业公司入驻前的人员设置、培训管理、服务形象、物品计划及办公场所准备等各环节,做到高起点管理,高水平服务,为后期实施物业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五、及时高效处置物业投诉 建立投诉回访跟踪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物业投诉处置执行网络,物业办做好协调督办工作,督促物业公司抓好整改落实,各物业公司、物业项目明确一名联络人,确保联络及时,处置问题高效;二是建立物业投诉处置工作流程,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和处罚措施,将物业投诉处置情况纳入到对街道和物业公司的考核内容;三是建立物业投诉定期通报、分析、预警机制,高度关注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类舆情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回复、宣传、解释、沟通工作,对物业公司做好预防性督促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四是结合行业培训,就常见投诉问题做好政策依据梳理、规范回访要求、避免矛盾扩大;五是建立投诉回访跟踪机制,保证投诉问题处置及时、回访到位,适时跟踪督办回访,避免造成重复投诉,降低物业投诉率。
  篇二:街道物业工作计划
  20XX年,贝森路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坚持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为指导,以创建和谐物业为目的,紧紧围绕社区中心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为创建平安社区作贡献。
  一、加强学习宣传
  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利用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机会,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及各种会议程序,利用制定预案、换届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文化教育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熟知条例内容,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增强广大业主参与管理和监督职能,把条例贯穿到物业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健全物业管理网络
  进一步健全物业管理网络,形成由区房管局—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一体的物业管理网络,便于随时掌握各个环节情况,为协调、处理物业纠纷及办理物业事项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建立健全各小区物业基本构成明细。
  三、做好各项管理活动
  (一)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积极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协调处理各类物业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业主利益。
  (二)协助办事处组织召开天合凯旋城、21世纪花园1期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并做好资料积累工作。
  (三)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选(续)聘物业、换届选举,
  做好各类备案资料的初审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各类资料、档案以及各类物业活动登记统计工作。
  (五)按计划完成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
  篇三:街道物业工作计划
  我街道在20XX年的物业管理工作中,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组织辖区内物业公司经理街道物业办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进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辖区物业工作上水平。一是计划每季度组织一次物业经理(小区主任)理论学习培训班,学习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计划聘请区物业处及名家名师前来授课、辅导,然后进行闭卷(开卷)考试,将每次的考试成绩进行书面通报,并将成绩列为考核内容之一,以充分调动大家学习的自觉性;二是计划每半年组织一次外出(本区内)观摩学习,到名楼盘、名小区现场体验星级服务水平,邀请名师现场讲解服务技巧、服务流程,以开阔眼界,通过学习,找出差距,不断完善,全面提高。
  2、继续贯彻执行青开城委办发【20XX】2号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所实施的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考核。对在企业管理、安全巡查、绿化养护、环卫保洁、设施设备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方面做重点督查。一是对辖区内的各物业小区继续采取日巡查、周通报、月考评的物业管理常规运行机制进行管理;我们计划将辖区内的近40个小区划分成3个管区,由街道物业办的3名工作人员任管区负责人,将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对在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与管区负责人的利益挂钩;对超期整改者,将加倍扣分,并进行通报批评;通过对各物业的严格考评管理,使之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三是抓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重点解决受理市长、区长公开电话(信箱)转办单,认真办理业主投诉电话,确保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对突发事件、急需办理的事项,要求小区物业负责人15分钟内到现场,需经理到场的事项,要求经理30分钟内到现场,真正做到急为业主所急,想为业主所想,办为业主所需,为创建和谐社区而努力。
  3、20XX年居民楼院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重点,我街道将加大投入继续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小区进行集中整治,着力打造精品示范小区、亮点小区。
  4、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全部进行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及时搞好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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