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标识]生物安全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时间:2018-07-23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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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生物安全:生物安全试题及答案

  生物安全试题
  一、 名称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个人防护装备:
  2、 气溶胶:
  3、 生物安全柜:
  4、 风险评估:
  5、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1、 以下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中,哪一等级的生物安全防护最低?(   )
  A  BSL-1     B BSL-2      C BSL-3     D BSL-4
  2、 以下哪一项是BSL-1实验室不需要配备的设施?(     )
  A  有足够的电力供应;
  B  有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
  C  若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应在30米内设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装置;
  D  应在操作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间内配备生物安全柜。
  3、 根据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4类,哪一类危险程度最高?(   )
  A 第一类      B第二类     C第三类    D第四类
  4、 生物安全柜开机后,需平衡多长时间后可用使用?(    )
  A  5分钟      B 10分钟    C 20分钟    D 30分钟
  5、 以下那类疾病属于甲类传染病?(     )
  A  艾滋病     B 霍乱      C 麻疹      D 狂犬病
  6、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不少于     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A  4          B  3        C  2        D  1
  7、 寨卡病毒可通过     传播?(  )
  A 埃及伊蚊   B 按纹    C库纹    D虐纹
  8、艾滋病毒职业暴露后预防性用药最好应在暴露后     小时内实施?(   )
  A  2          B  4        C  12        D  24
  9、高致病微生物菌毒株丢失,应在     小时内向保存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
  A  2          B  4      C  12        D  24
  10、天花病毒分离培养必须在哪一实验室操作(  )
  A:BSL-l   B:BSL-2   C:BSL-3      D:BSL-4
  三、判断题(对的填“是”,错的填“否”,10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1、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2、Ⅱ级生物安全柜保护对象包括受试样本、使用者和环境。(    )
  3、生物安全柜内发生溢洒,需关机后再进行处理。(    )
  4、职业暴露伤口处理后,只要源患者是正常人,就不用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报告。(   )
  5、实验室应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演练。(     )
  6、危险化学品可以混放混存。(    )
  7、菌毒株需要双人双锁保管。(    )
  8、感染性物质可随意携带出实验室。(    )
  9、 生物安全柜内小面积溢洒,可直接用消毒剂浸湿的纸巾擦拭。(    )
  10、一次性防护手套可重复使用。(    )
  四、填空题(20空,每空1.5分,共计30分)
  1、可以应用于所有的感染性物质运输的三层包装系统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________________。
  2、常用口罩一般分为:棉纱口罩、________________和  ________________三类。
  3、眼部防护的装备有 __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
  4、医疗废弃物分类有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__ 。
  5、艾滋病职业暴露后的随访应在第___周、第___周、第____   周及___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
  6、 实验室根据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分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和 ________________。
  五、简答题(3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
  1、什么是压力蒸汽灭菌,其优点有哪些?
  2、简述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3个原则。
  3、简述生物安全柜使用的注意事项?
  参考答案
  一、 名称解释(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个人防护装备:用于防止个体受到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等危险因子伤害的器材和用品。
  2、 气溶胶: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粒径一般为0.001μm~100μm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分散体系。
  3、 生物安全柜:具备气流控制及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的操作柜,可有效降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溶胶对操作者和环境的危害。
  4、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是否可接受的全过程。
  5、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
  二、 单选题(10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ADDDB      CABAD
  三、判断题(对的填“是”,错的填“否”,10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是是否否是    否是否是否
  四、填空题(20空,每空1.5分,共计30分)
  1、  主容器   、   次级包装(辅助容器)和  刚性外层包装 。
  2、   外科口罩    和   N95口罩     。
  3、  护目镜    和  安全眼镜
  4、感染性废物和  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 化学性废物    和    病理性废物    。
  5、  4  、8   、   12  、6
  6、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
  五、 简答题(3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
  1、
  压力蒸汽灭菌是消毒灭菌中首选的灭菌方法,是湿热灭菌的一种,也是目前一种效果最可靠、应用最广泛的灭菌方法,它可以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繁殖体、真菌、病毒和细菌芽孢。以凝固微生物蛋白质为其基本原理。优点:(1)灭菌效果可靠,(2)穿透力强,温度高使灭菌速度快,(3)灭菌后可用余热干燥,(4)无毒性,(5)对液体可灭菌;(6)经济,只用燃料和水;(7)适用于各种手术器械和用品的灭菌。
  2、
  (1):安全设备、个体防护装置和措施(一级防护)
  (2):实验室特殊设计和建设要求(二级防护)
  (3):严格的管理制度、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3、
  (1)安全柜只有在工作正常时才能使用。
  (2)生物安全柜从左到右依次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3)柜内放置的仪器和材料必须保持在最低数量。静压箱后部的空气循环不得受阻。将材料放入安全柜的工作区之前,应对其表面进行去污处理。
  (4)柜内所有的工作要在工作面的中部或后部进行,并能从观察面板中看到。
  (5)操作手不应将手臂来回伸进出柜子,以免干扰气流。
  (6)前送风格栅不得被便签、滴管、或其他材料堵住,否则会干扰气流从而可能使材料受到污染,使人员处在暴露状态。
  (7)柜内不得使用明火,因其产生的热会干扰气流并可能损坏过滤器。
  (8)柜子的风扇在工作开始前和工作完成后要再各运行5-10分钟。
  (9)应在每次工作完成后及一天结束时,使用75%清洁安全柜的表面,并打开紫外灯照射半小时以上。

第二篇生物安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两大点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 微生物 室, 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3、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4、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 工作场所要保持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6、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7、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并 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且定期对医院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二)
  1、实验室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生物安全及其他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所有仪器应经过安全使用认证。病理科科供电线路中必须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2、科内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3、科内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5、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7、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保持良好状态。
  8、所有仪器设备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及准用、限用、禁用标志。
  9、在压力容器、大功率用电设备、高速旋转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看守,并有处理事故的相应措施及设备。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运行情况。
  10、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11、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实验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12、科内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有记录,保持设备清洁干燥。(例如每年应对生物安全柜进行一次常规检测,须特别关注高效过滤器。定期对离心机的离心桶和转子进行检查)。
  13、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14、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和维护保养前运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篇生物安全:解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全面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解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解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588号)进行修正。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约6300字。第一章和第八章是总则和附则。第二到第五章分别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口与出口等环节的管理。第六章是监督检查,第七章是罚则。
  一、总则的有关规定(第一、四章)
  (一)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定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二)有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1年修正以前内容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相关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四)标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有“5类17种”包括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五大类的种子及其直接加工制品。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但木瓜、豆腐、棉籽油等未列入。
  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目前,在我市该事项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有关规定(第二章)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有关规定(第三章)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要求,农业部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有关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三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与出口有关规定(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二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七、罚则有关规定(第七章)
  第43-54条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和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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