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防火宣传标语]护林防火标语

来源:企业文化宣传标语 时间:2018-05-09 09:59: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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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防火标语篇1:植树与环保标语

护林防火标语_植树与环保标语

  植树与环保标语【1】
  1、村有千棵杨,不用打柴郎。
  2、栽树忙一天,利益得百年。
  3、生命在于绿色,盼望在于绿色。
  4、多植树,广造林、现在人养树,日后树养人。
  5、今天,播撒下一颗种子;来日,收成起一片绿色。
  6、多一片绿叶,多一份温馨。
  7、各国各地都植树,地球家园人人护。
  8、参加绿色举动,掩护漂亮家园。
  9、树木棵棵种,绿荫点点阴。
  10、山上没有树,庄稼保不住。
  11、生儿生女靠教养,植树造林靠抚育。
  12、告别城市的喧嚣,投入绿色的怀抱。
  13、植树造林,绿化甬江大地;栽花种草,点缀雄镇家园。
  14、要得聚宝盆,荒山变绿林。
  15、你献一点绿,我献一点绿让绿成为生命主旋律。
  16、一棵两棵三棵,棵棵皆成栋梁材。
  17、植树造林,利在当今,功在千秋。
  18、前人种树,后人乘凉,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19、多植树,广造林、现在人养树,日后树养人。
  20、植树不仅是312,而应当是365.
  21、护花护草护绿人人有责;摘花伐木毁绿人人受责。
  22、穷山恶水,青山绿水。
  23、三月十二植树节,大家都来种小树,一棵二棵三四棵,种下之后施施肥,小树才能变大树,人人都来动动手,绿化地球靠大家。
  24、要叫树成林,把好护林关。
  25、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植树与环保标语【2】
  1、告别城市的喧嚣,投入绿色的怀抱。
  2、绿化环境,美化人生。植树节标语
  3、生命在于绿色,希望在于绿色。
  4、植树节,给地球一点色彩,一起动起来哦!
  5、植树节,你也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地球长出美丽的头发来!
  6、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7、穷山恶水,青山绿水。
  8、无灾人养树,有灾树养人。
  9、造林即造福,栽树即栽富。
  10、眼前富,挑粪土;长远富,多栽树。
  11、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12、多一片绿叶,多一份温馨。
  13、要得聚宝盆,荒山变绿林。
  14、保树盖荒山,不愁吃和穿。
  15、山上没有树,庄稼保不住。
  16、村有千棵杨,不用打柴郎。
  17、大力植树造林,禁止滥砍滥伐。
  18、植树造林,利在当今,功在千秋。
  19、水是生命之源,树是水的卫士。
  20、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呵护,从我做起,爱护景区一草一木。
  植树与环保标语【3】
  1. 生命在于绿色,希望在于绿色。
  2. 珍爱绿色,珍爱我们共有的家园。
  3.多一片绿叶,多一份温馨。
  4.告别城市的喧嚣,投入绿色的怀抱。
  5.植树造林,利在当今,功在千秋。
  6.水是生命之源,树是水的卫士。
  7.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呵护,从我做起,爱护XX的一草一木。
  8.爱林、造林,促进国土绿化,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植树节快乐!
  9.植树节,给地球一点色彩,一起动起来哦!植树节,你也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地球长出美丽的头发来!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10.前人种树,后人乘凉,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11.让地球变的更年青。
  12.大力植树造林,禁止滥砍滥伐。
  13.珍爱绿色,珍爱我们共有的家园。
  14.爱我长沙山水洲城,维护优良生态环境。
  15.多一片绿叶,多一份温馨。
  16.告别城市的喧嚣,投入绿色的怀抱。
  17. 植树造林,利在当今,功在千秋。
  18. 水是生命之源,树是水的卫士。
  19. 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呵护,从我做起,爱护大自然的一草一木。
  20. 绿化环境,美化人生。

护林防火标语篇2:森林防火标语集锦

护林防火标语_森林防火标语集锦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最具有毁灭性的后果,因此我们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森林防火标语,一起来看看吧!
  森林防火标语集锦【1】
  1.护林防火,利国利民。
  2.争当绿色卫士,防止森林火灾。
  3.进入林区勿带火,违反规定尝苦果。
  4.护林防火靠人人自觉行动,
  5.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家园。
  6.多一片葱绿,多一份平安。
  7.漫漫护林路,防火第一步。
  8.入山请勿带火种,护林防火记心房。
  9.山林里面千样宝,护林防火要搞好。
  10.保护森林资源,杜绝火灾发生。
  11.保护山林,严禁火种。
  12.熄灭你的火星,留下你的爱心。
  13.入山不带火,在外不吸烟。
  14.封山育林千山秀,防火防虫万代兴。
  15.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任。
  16.森防有功受奖赏,酿造火灾入法网。
  17.花红全凭园丁勤,山青要靠护林人。
  18.锦绣山河真美好,加强防火要确保。
  19.见火就查,违规就罚,犯罪就抓。
  20.星星之火别小看,疏忽大意可燎原;
  21.入山请勿带火种,护林防火记心房。
  22.星星之火,易酿恶果,进山切记,请勿麻痹。
  23.不想大火毁家园,就得从“小”管得严。
  24.星星之火,易酿恶果,进山切记,请勿麻痹。
  25.严禁毁林开荒。
  26.火灾毁林,人人受穷,家园破坏,子孙受害。
  27.时时抓防火,处处保平安。
  28.严格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
  29.绿色兴安情万千,拒绝火灾保平安。
  30.生态和谐人人创,森林火灾人人防;
  31.一点星星火,可毁片片林。
  32.棵棵大树汇成莽莽林海,星星小火酿成熊熊烈火。
  33.进山旅游踏青,不带半点火星。
  34.涓涓清泉源于茫茫林海,
  35.小康路上多栽树,致富途中勤防火。
  36.进入林区勿带火,违反规定尝苦果。
  37.1根火柴 1时疏忽=1场灾难。
  38.林海深处有人家,护林防火靠大家。
  39.森林燃烧蔓延快,打早打了莫等待。
  40.抓天保护青山,防火必须行在先;
  森林防火标语集锦【2】
  1、参天大树几十年,一缕青烟上西天。
  2、一时疏忽酿山火,终身遗憾责难逃。
  3、防火意识人人拥有,绿色家园天长地久。
  4、梅兰松竹,株株棵棵皆为友,倍加爱护;
  5、野火香烟,星星点点都是敌,谢绝点燃。
  6、保护森林,“火”速离开。
  7、森林需要你的百般呵护,千万别给她“火”热的爱!
  8、草木有意,烈火无情。
  9、森林是地球最美丽的外衣,火灾是森林最凶恶的敌人。
  10、棵棵树木可铸就绿色世界,星星之火可毁掉绿色家园。
  11、小小蝼蚁可以蛀毁巍巍长堤,星星之火能够烧掉莽莽林海。
  12、爱情的火花最甜蜜,森林的火花最无情。
  13、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
  14、森林护我家,防火靠大家。
  15、无论春夏秋冬,防火在我心中。
  16、人人防火,树树平安;时时防火,国泰民安。
  17、千亩林万亩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18、爱草爱花爱森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19、无林夕梦断,有火林焚心。
  20、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森林防火,重在堵源。
  21、火带给人类的是文明,但带给森林的是毁灭。
  22、钻木取火,始于文明;玩忽失火,殆于毁灭。
  23、火,恰到好处,是人类的文明;火,信马由缰,是文明的悲哀。
  24、“林”近“火”为“焚”,一字足以警醒;“心”至“真”乃“慎”,万勿掉以轻心。
  25、烤火令你暂时一热,火灾让人永久心寒。
  26、冬春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记心上。
  27、我来栽树,你来乘凉,大家受益;你也防火,我也护林,绿色永存。
  28、林中无烟火处处山清水秀生态良好鸟语花香,大地有森林年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国泰民安。
  29、让心灵的火花绽放,让森林的火花熄灭!
  30、人类一把火,森林满眼泪。
  31、森林一把火,大地两行泪。
  32、让绿色拥抱大地,让火灾远离森林。
  33、林+火=焚。
  34、北国之春,无火才美;秋色迷人,有火皆愁。
  35、树+树+ … =绿色的家园,火+火+… =沙漠、洪涝+…
  36、沐浴阳光享受绿色,走进森林注意防火。
  37、小树成材真不易,用火切莫入林地。
  38、星火酿大祸祸及森林,防患须小心心系绿色。
  39、防森林火灾,保绿色家园,筑生态屏障。
  40、愿绿色覆盖大地,让火源远离森林。
  41、森林无火家家乐,生态优美人人康。
  42、火烧森林易,树木成林难。
  43、人人当好护林员,保护绿色大家园。
  44、生态家园保护好,森林防火少不了。
  45、绿色家园是我家,森林防火靠大家。
  46、森林是万物之家,森林防火靠大家。
  47、森林防火常年抓,保护森林靠大家。
  48、森林防火记心上,人人护林理应当。
  49、让火患远离森林,让绿色点缀人间。
  50、护林如爱家,防火靠大家。
  51、植树造林奔小康,森林防火保安康。
  52、保护森林,造福子孙。
  53、防火常抓,青山常在。
  54、巍巍兴安岭青山翠,漫漫防火路责任重。
  55、科技兴林创大业,护林防火献青春。
  56、护林防火,绘小康蓝图;青山常在,为子孙造福。
  57、防火需要您支持,森林渴望人呵护。
  58、火源不入山,森林才平安。
  59、一份责任心,保住万重山。
  60、悠悠森林情,寸寸防火心。

护林防火标语篇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
  (一)火险等级三级以下;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四)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火灾隐患;
  (三)劝阻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全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航空护林防火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防火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 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并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时,应当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森林周边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应当开辟宽度在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定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时,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森林火险气象监测、森林火险气象预警、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技术研究和业务应用,及时、无偿提供森林防火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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