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来源:学校管理公文 时间:2018-07-10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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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欢迎阅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办法》的修订,按照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着力破解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是“两涵盖两规范”。“两涵盖”,一是涵盖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品种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涵盖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两规范”,一是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对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频次、结果记录与公布、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二是规范标准化检查表格。设置了标准化的检查表格及结果记录表格,并配套制定相应的检查操作手册,规范指导基层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经营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基层监管人员按照相应检查表格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生产经营状况开展的合规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也包括按照上级部门部署或根据本区食品安全状况开展的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等开展的检查等情况。
  一般而言,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会有不同的检查方式方法。但日常监督检查始终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对于新的情况、新的监管需要和新的方法的出现,总局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四、《办法》实施后,如何使用配套表格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相应的检查表格,包括《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配套《办法》的实施,并将于《办法》实施前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列表明确,按照《办法》的要求,具体细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设定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对每项内容的检查结果设置评价项。每一个检查要点表都对应相应的检查操作手册,对每一项如何检查进行描述,指导一线检查人员进行操作。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综合判定等情况进行记录,使监督检查工作有痕迹可循,也用于对检查结果的公布。结果记录表为各个环节共用的表格,附有相应的填表说明,对如何填写、如何进行综合判定都有详细描述。
  五、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项目内容是什么?
  《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者主要检查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对保健食品生产者还应检查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办法》规定,对食品销售者主要检查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办法》规定,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六、《办法》对检查频次如何规定的?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的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后,监管部门对每家企业的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计划数。
  七、《办法》如何体现“双随机”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办法》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即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一是《办法》规定,在网格化监管和监管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双随机”检查。即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二是检查项目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每次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同时要求,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三是检查中可以对生产经营的产品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八、日常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办法》对检查程序的规定。一是由监管部门确定监督检查人员,明确检查事项、抽检内容。二是检查人员现场出示有效证件。三是检查人员按照确定的检查项目、抽检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与抽检。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办法》规定的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四是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五是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六是根据《办法》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七是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九、《办法》对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有哪些要求?
  日常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符合执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管理。一是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出示有效证件;二是检查人员应当掌握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知识,熟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和检查操作手册,并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三是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必要时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十、《办法》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如何判定?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一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十一、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是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二是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如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十三、《办法》中日常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
  本次《办法》的制定,强调了日常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的相互衔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下面是办法全文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的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七条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看点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看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看点一:“两涵盖两规范”,细致全面、无漏缺项
  “两涵盖”,一是涵盖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品种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涵盖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两规范”,一是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对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频次、结果记录与公布、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二是规范标准化检查表格。设置了标准化的检查表格及结果记录表格,并配套制定相应的检查操作手册,规范指导基层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看点二: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更严苛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对食品生产者主要检查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对保健食品生产者还应检查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看点三:检查频次有要求
  办法指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的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且后期会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确定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后,监管部门对每家企业的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计划数。
  看点四:实行“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即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另外,检查项目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每次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同时要求,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检查中可以对生产经营的产品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看点五: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办法指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办法》对检查程序的规定。一是由监管部门确定监督检查人员,明确检查事项、抽检内容。二是检查人员现场出示有效证件。三是检查人员按照确定的检查项目、抽检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与抽检。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办法》规定的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四是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五是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六是根据《办法》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七是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看点六:对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有要求
  日常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符合执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一是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出示有效证件;二是检查人员应当掌握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知识,熟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和检查操作手册,并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三是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必要时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看点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判定分三种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一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看点八: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看点九:明确法律责任,便于责任追究
  在执法过程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等行为,可根据该办法相应条款追究法律责任。例如,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由市、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看点十:为“四小”的依法监管进一步提供法律依据
  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指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为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等“四小”的依法监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便于拓宽监管思路,规范“四小”经营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了《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实行。《办法》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被授权人(食品安全总监)需要满足的条件、履行的职责、日常管理均做出了详细规定,而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制度和任命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则建立了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沟通、衔接的纽带,也建立起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相关负责人深入云南省16个州市,40余个县市区深入调研切实掌握第一手实际情况,并反复广泛征集和听取各州市及各行业协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后,报请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告和备案,《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7日印发各地,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提出,在被授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并在《授权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关表格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被授权人即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首席安全官”。《办法》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在岗员工;无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不良个人记录;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等。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上任后,需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并对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事项负责,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虽然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才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不因食品质量安全授权行为而变化或者免除。”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杨柱强调,《办法》对云南全省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预计在今年内实现全面实施,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方面,不予受理取证、变更、换证等申请;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企业拒不执行该《办法》且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对企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将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权力进行书面授权,由被授权人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被授权人称为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
  第六条 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食品质量安全授权行为而变化或者免除。
  第七条 食品类别单一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条件,可以兼任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但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生产食品类别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跨地区(区域)食品生产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按食品类别授权或按区域授权,但必须明确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职责。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工作;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敬业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且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三)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无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不良个人记录;
  (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且无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
  (六)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和标准,具备指导或者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技能,有能力对食品生产加工和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
  (七)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被授权人自愿的前提下,与其签定《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任命其为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登记表》,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报送的材料包括:《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登记表》,被授权人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和培训合格证明等。
  第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
  (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组织机构,规划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的人力、技术等资源;
  (三)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其在企业的执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负责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五)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
  (六)审核和批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技术文件、方案和规范;
  (七)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八)组织处理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投诉、举报;
  (九)负责产品召回的批准和处置,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代表企业接受调查,确认相关事实证据;
  (十一)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及档案,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职责。档案应当包括有关授权文件和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质量管理实施情况等内容,应当真实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更改、销毁,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并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档案,全面记录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学历、资格、职称、培训、授权、备案、履行职务情况等。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督促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为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十七条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对自己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企业应对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履职情况在其自查基础上进行检查,发现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应另行确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
  第十八条 企业变更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企业和原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重新签定授权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在履行职责中因受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干扰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报告后应当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成企业另行确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五)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六)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及规章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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