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公证所需材料]房产抵押公证流程

来源:住建城建房产 时间:2018-07-07 15:0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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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产抵押公证流程:房产公证处委托办理协议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坐落于______________因本人事务繁忙,现特委托受托人办理相关事宜,具体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清偿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房产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代为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等相关房产凭证。
  2、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该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上述房产,有权与买受人商谈交易价格及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权代为签署有关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应的合同公证、房产评估事宜,有权与买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有权处理物业及煤水电、有线电视等过户事宜,有权代为收取售房款项。受托人有权代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的登记及房地产权属过户至买受方等上述房产交易有关的一切手续。若买方选择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则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协助买房办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转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代为到按揭银行签署各种法律文书,有权开立银行账户卡,设定密码及账户卡有关操作,收取银行按揭款。
  3、受托人有权将上述房屋作为委托人(委托人当中任意一人)、或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公司向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物(贷款银行、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种类、担保对象、范围、期限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有权代查委托人的个人资信、信用信息基础基础数据及报告,有权与贷款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签署授信协议及该授信项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有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物代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包括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卡、领取相应贷款,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为变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代为提前还款、包括结清贷款、领取贷款相关文件等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所有事项;代为办理与抵押贷款相关的房屋评估、保险及公证事宜(委托人特此声明:同意受托人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同意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代为到当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代为缴纳相关税费,有权代为领取、保管经过抵押登记的土地房屋权证;代为办理其他与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事宜。
  4、受托人有权出租上述房产,收取租金,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本委托书未能穷尽且为受托人全权代表本人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职责所必需之其他代理权限,均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为的相关行为,视同委托人亲为,因此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签名/捺右手大拇指指印):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房产抵押公证流程:房屋抵押贷款公证委托书范本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本文是小编精心编辑的,房屋抵押贷款公证委托书范本希望能帮助到你!
  房屋抵押贷款公证委托书范本篇一
  委 托 书
  委托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我拥有位于 [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现委托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代为签署融资担保协议,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产权证明。
  2、全权办理转让、出售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打印房产买卖合同,代为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受托人代为收取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部楼款或银行按揭楼款。
  3、委托人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
  4、受托人办理公证、到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签署、递交有关文件,办理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缴税或免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5、到有关部门办理与房产转让一切有关手续。
  6、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解除国土局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7、办理出租管理房产及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理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的房产。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房屋抵押贷款公证委托书范本篇二
  甲方(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托人):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房屋出售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位于北京市_____区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权属性质,产权证号,产权人,随房屋一并出售室内装饰、附属设施以。
  2、乙方为甲方售房广告策划、寻找客户、洽谈、促成交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事宜。
  3、乙方在委托范围内,就上述房产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甲方均确认。
  第二条委托代理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找到购房客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按照房屋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的规定期限执行。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工作日相应顺延。
  第三条房产价格及友情链接
  1、该房产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此价格为税前款。
  2、如乙方低于委托出售价格卖出,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齐交付甲方;如乙方高出委托出售价格卖出,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3、友情链接: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第四条购房定金、购房款及友情链接
  1、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元(¥),该购房定金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时抵作购房款。
  2、乙方应于房屋权属变更当日交付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元(¥);如房屋买受人申请购房商业贷款,剩余房款交付时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上述两种友情链接甲方均确认。
  佣金支付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售房代理佣金人民币(大写)元(¥),于该房屋权属变更之前一次性付清。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委托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上市交易转让的条件。
  2、签订合同3、时提供包括但不4、限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及购房相关凭证、
  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婚姻证明、夫妻双方个人印章等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代理期限内不得自行出售、拒绝出售或转托他人代理出售此房产,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应真实合法,须保证所出售的房产不存在任何争议,且有关权益人均已同意此房屋出售。
  4、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其房产归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及配合购房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5、保证屋内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房屋权属变更前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等所有费用并出具相关票据,对于权属变更前无法结清的费用,甲方负全部责任;房屋权属变更前日内腾空此房交付乙方该房所有钥匙;房屋权属变更前日内迁出该房所有注册户口。
  第七条乙方义务
  1、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确保代理事项遵循法律程序。
  2、确保代理过程中不损坏房屋的现有装修、设备和设施。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合同履行中所知悉与甲方及买受人有关的商业秘密、经济情况等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5、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甲方是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有甲方(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书是公证件的,甲方还应书面同意可以转委托。
  2、本合同签订后,如必须履行公证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3、甲方签订本合同提供的通信地址必须详实(未填写通讯地址的视同房屋地址),乙方按该地址发出的函件视为送达。
  4、甲方从应收购房款中给乙方预留壹万元(¥10000元)作为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及迁出该房注册户口的保证金,待甲方与购房人办完《房屋买卖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后的三日内,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
  5、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房屋交接完毕,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定金的处置办法及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未出售,甲方所收定金不予返还乙方。
  3、该房产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可转让,导致该房产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购房款原数返还乙方。
  4、本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本合同第六、七条之各项约定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5、甲、乙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限终止后的365天之内,如果甲方直接或间接的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成交,应向乙方支付该房约定出售价格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所出售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特别提示:补充条款对定金再行约定的,须在补充条款处另加盖乙方合同章后生效,否则无效。)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收件清单
  名称√或×名称√或×名称√或×
  房产证人名章户口本(复印件)
  购房合同燃气卡婚姻证明(复印件)
  购房发票房屋钥匙共有人意见书
  委托书电卡上市确认通知书
  身份证
  (注:已收的划“√”未收的划“×”)
  交件人:收件人:
  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所地:
  电话:
  网址:
  邮编:

第三篇房产抵押公证流程:赠与公证细则以及赠与公证书


  第一条 为规范赠与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
  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第五条 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赠与书公证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第八条 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第九条 申办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四)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五)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六)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二)赠与财产产权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赠与合同已达成协议;
  (三)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不得违背有关房地产的政策、规定;
  (四)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五)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
  (二)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三)赠与财产产权来源,有无争议;
  (四)赠与财产所有权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及抵押、留置、担保情况;
  (五)赠与形式;
  (六)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
  (七)赠与行为法律后果的表述;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赠与的法律依据和不动产权属转移须办理的登记手续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三)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第十三条 受赠书的主要内容:
  (一)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三)受赠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第十四条 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三)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赠与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二)赠与人必须有赠与能力,不因赠与而影响其生活或居住;
  (三)赠与财产的权属状况,有无争议;
  (四)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真实、合法;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赠与,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三)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内容明确、文字表述准确;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公证费收费规定》收取公证费用。办理赠与书公证,每件收公证费十元;办理受赠书公证、赠与合同书公证,按受赠人取得财产价值的金额总数,不满一万元的,收百分之一,最低十元;一万元以上的收百分之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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