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师资格认定网]教师资格条例

来源:师德师风建设 时间:2018-06-28 15:0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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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教师资格条例]师风师德个人承诺书

  导语:师德,是教师应有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是全社会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青少年学生道德修养的楷模之一。以下是师风师德个人承诺书的内容,希望你们喜欢!
  师风师德个人承诺书一
  1、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规定,用《教师法》、《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对本园幼儿进行有偿保教;不向本班幼儿、家长索要钱财,推销商品或擅自向幼儿收费。
  2、坚持开展“以德为先,教学为本,情感育人”的师德自律教育,铸师魂,修师德,练师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4、尊重、爱护和信任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对幼儿不讽刺,不挖苦,不辱骂,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5、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备课,时刻保持幼儿不离老师视线,以自己辛勤的劳动换取幼儿的成长和社会的好评。
  6、自觉抓好自查自纠。围绕师德师风建设问题,定期进行自我对照,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主动听取并接受学校行风监督员、家长、社会的批评与建议。
  承诺人:
  师风师德个人承诺书二
  作为一名教师,我要时刻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要高标准,严要求自己。为了提高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整体水平,我承诺如下:
  1、贯彻教育方针,绝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身正为范,以德立身。
  2、切实提高依法执教的法制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自己的教学工作。
  3、维护学校大局,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饮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铸师魂,修师德,练师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4、端正工作作风。不接收家长的宴请、礼品让家长办私事。热情对待家长。为人师表,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以自身的良好形象教育引导学生。不做有偿补课和有偿托教,不乱收费,不乱订资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5、尊重、爱护和信任学生,爱心育人,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不讽刺,不挖苦,不辱骂,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6、推进课程改革,注重提高教育教学效果。爱生敬业,勤奋工作,写好每一篇导学案,上好每一节课,批好每一次作业,与学生谈好每一次话,以自己辛勤的劳动换取每一位学生的成功。
  7、遵守课堂教学常规。不在课堂上接打手机、会客。不旷课、不私自调课,认真备课认真上课,按时批改作业,不代批作业、试卷,代写学生成绩册和评语等。
  8、自觉抓好自查自纠,围绕师德师风建设问题,定期进行自我对照,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主动听取接受学生家长的批评与建议,自觉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我将恪守自己的诺言,实现自己的承诺。团结进取,奋发有为,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争创一流的教学业绩,做学生称心、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教师。同时敬请各位领导、师生员工、学生家长监督检查。
  承诺人:
  师风师德个人承诺书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规定,更好地履行教师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做一名受学生尊敬、让家长满意、获社会好评的人民教师,我校根据学校实际,对我校教师在工作中承诺如下: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校,教书育人,敬业爱岗,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坚持以法治教,认真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参与色情、赌博、酗酒、封建迷信等有损教师形象和尊严的活动。
  3.好学上进,勇于创新。积极参加教改实验和教育科研,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个人业务能力。
  4.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信任、亲近、理解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杜绝任何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并保护学生避免受到他人伤害。
  5.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在教室使用通信工具;不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聊天等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参与邪教活动,不传播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
  6.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为人师表,衣着得体,工作时间不着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作风正派,举止端庄,言行规范,以自身的良好形象教育引导学生。
  7.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争取支持和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家长来访热情接待,不指责、训斥学生家长。坚持家访。
  8.廉洁从教,情操高尚。不乱收费,不搞有偿家教,不强求学生购买规定用书以外的课辅资料,不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
  9.身正为范,以德立身。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晋级、评选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等活动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以上承诺,保证自觉遵守,如有违犯,愿意接受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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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
  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
  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
  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
  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
  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
  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
  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
  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
  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
  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
  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
  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
  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
  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
  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
  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
  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
  材料:
  (一)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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